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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政策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立规矩”

新华社太原12月18日电(记者 王飞航) 随着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向地下要空间成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记者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太原市近日出台规定,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出让金缴纳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地下空间,指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根据《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按照规定,停车场用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10%收取,地下二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5%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除停车场用途外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30%收取,地下二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于以出让方式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以结建方式申请开发利用对应地下空间的,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后,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办理,以当前时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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