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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出台还要“难产”多久?

导读:修法持续多年未果,关键节点还是利益博弈尖锐。

见习记者 贺泓源 | 北京、平遥报道

2018年电影国庆档遭遇票房滑铁卢,行业迎来阵阵寒流,业内人士认为原因之一,就是优质内容严重匮乏。而在现实中,影视作品的缔造者们,众多导演、编剧,依旧在寒风中,年复一年地为自己的著作权利奔走呼喊。

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应当于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末,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亚太区总裁吴铭枢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透露,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进行中,“早在2010年,国家版权局就已经开始计划修法了,在2012年推出了草案,目前还在法制办。”

作为见证港片衰落历程的香港人,吴铭枢从产业上给出了自己的观察。他认为,只有不断地资金回收,才能保障导演、编剧个体正常的经验积累,从而形成多元化的内容生态。过去很多年对导演、编剧的保护很少,所以人才日益匮乏,类型也趋向单一,“如果电影公司只是冲着发大财来做电影,行业难免会越来越萎缩的。”

今年10月,到平遥参加电影展的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再修法有着历史原因。“中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的9月7日颁布的,当时我们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一共16家全部国有的电影厂,是不可能把任何权利给予个人,之所以给予制片人,这是一个时代的烙印。”

12月14日,王自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承,修法草案已经交到国务院六年多了,仍无获批时间表。“2012年递交草案后,就跟版权局没有直接关联了,这么一个与时俱进的法案,这么长时间出不来,不是特别正常。”他说。

此前,王自强向记者透露,修法有三个阶段,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然后全国人大,著作权法修法进度,目前还在国务院系统。在他任期内,完成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草案。

“弱势”主创

2014年6月,在国务院官网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公布了《草案》全文。这是迄今为止,对《草案》最为彻底的一次公开披露。

《草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正常使用。

从公开披露的《草案》可以看出,此次修法最大变化之一,是将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归属于视听作品。同时,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音乐作品作者等。草案还明确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即所谓二次获酬权,此前,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作品中,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王自强在平遥影展相关交流会上称,这次修法另一大变化,就是权利自治,作品产生以后权利通过合同协商解决,约定不清楚的一般作品归作者,特殊作品归法人。“在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权利的行使,才把权利归制片人,作者有分享财产的权利。对于制片人来讲,已经享受了十几年的红利,如果调整以后,就不是高片酬的问题了,实际上片酬同样承担了风险。你愿意给他高稿酬又承担风险是另外一回事,法律追求的是一种公平合理,追求的是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这样的基本原则。”

上述变动意味着,导演、编剧等主创将拥有前置分成的权利,这在业内引发激烈博弈。“版权的概念,其实是很复杂的一个东西,你不能说公司投了钱拍电影,到最后什么权利也没有,这个说不过去。他(导演等主创)是作者,但offer不等于你拥有版权。有很微妙的一些区别。”平遥电影展期间,英皇电影前行政总裁利雅博对记者说。

同一时间,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导演贾樟柯并不掩饰自己的坚决态度。“第二次的获酬权著作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收入,第一次是整个组织完成创作这件工作的一个报酬。不应该削减第一次水平基础上增加获酬的可能性,不能因为我们有二次获酬权,就把第一次获得的报酬降低。”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一定程度上,不参与“再分配”的机制,已经影响了导演们的生活。澳大利亚导演协会(ADG)2015年会员调查数据显示,50%会员收入低于全国平均工资一半,其中大部分人拥有超过十年行业经验。“电影和视听作品的导演、 编剧凭借作者权利获得报酬应当是一项法律义务。我们是艺术和文化的唯一创作者,但我们并没有被当作自己作品的拥有者而获得经济认可。” 巴西导演 CARLOS DIEGUES公开表示。

贾樟柯明显感同身受,“拿我个人例子来说,自从成为一个导演,自从这个世界发明了一个东西叫手机以后,基本上在拍摄期间我没关过电话。半夜三点四点都在通话或者都要准备通话。在著作权人认定上,目前国家认定为编剧跟作曲是电影的著作权人,唯独导演没有在里面。这其实是极其不合理的,导演其实是整个电影的核心统筹,他留下来的文本就是这个电影。”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纠结”片方

对于修法持续多年未果的原因,资深业内人士近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节点还是利益博弈尖锐。“目前(草案)还在法制办。法制办考虑的角度跟版权局也不一样,他们要考虑平衡的利益更广,法制办可能要参考电影局(的说法),(包括)不同利益诉求者的利益,所以我们也担心这些诉求者,既得利益者,其实他们也在反对这个修法。”上述业内人士比较深度地参与了修法进程。

利雅博则强调,与导演的合作,更多像是“雇主”和“雇佣工”的关系。“我请你来,你帮我拍一个电影,我付了钱给你,你过来帮我做,你是一个公司的员工(而不是股东)。”他还认为,很多导演,本身就已拿高片酬,制片方还要承担风险,主创过多的权利,不一定公平。

也有电影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随着电影不同分类,导演权重也并不相同。“有些片子就是靠渠道、技术吸引人,这种情况下,导演并不是一定不可取代,当然,主创未来会越来越重要。”

主创多次获酬,业内已有案例。有知名网剧编剧告诉记者,其已参与多轮播出后的分成,“视频网站在这一块还是比较规范。”

对此,吴铭枢认为,这更多是视频平台在争夺流量下的“自选动作”,若没有法律支持,这一机制也显得脆弱。“如果他们实现垄断了,还会这样吗?不一定。”

“著作权立法实际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著作权法》修改则是权利再平衡。因此,在修法过程中有不同的利益主张,甚至激烈的利益碰撞是十分正常的。遇到矛盾和冲突,不能绕开问题走,更忌回避矛盾回到原点。《著作权法》修改是需要勇气的,而勇气是建立在社会共识上的,社会共识的形成是建立在社会广泛参与基础上的。” 王自强在今年9月发表的文章《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立及发展》中如此表态。

六年等待

对于修法过程,吴铭枢记忆尤深。他透露,在2010年左右,国家版权局就已开始计划修法,2012年,《草案》第一稿出炉。“其实六年,一直都还是很频繁地在开会,在讲这个事。大大小小肯定超过几百个了,大家都很强力要求希望快一点通过,网络的发展已经很快很快了。”吴铭枢说道。

王自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2011年,国家版权局开始着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于2012年上报草案,随后,修法进程已与国家版权局无直接关联。“后续反应确实不积极。”

王自强在论文《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谈科学立法》中描述了《草案》筹备过程。在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安排,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经过一年半的努力,完成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家版权局成立了由立法、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权利人组织的代表等参加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领导小组 ; 同时邀请权利人组织、产业界、法律界、教学科研界和相关利益方的30名代表组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让其代表带着不同利益主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诉求和立法建议参与修法工作。”

修法过程中免除不了矛盾。王自强在前述论文中称,对不同利益主体虽有不同主张, 但理论有据、实践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采纳 ; 对不同利益主体存在重大分歧,一时难以形成共识的意见和建议,不以单一利益方诉求作取舍,而是在说明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交由下一个立法环节进一步论证解决。“国家版权局在报送《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同时,原汁原味地提供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社会各界全部的意见和建议, 供国务院法制办在修改完善并审核时参考。”

在国内不断反复论证的同时,国际上已有所突破。目前,主创强制性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获酬权,已被引入西班牙、意大利、爱沙尼亚、波兰、印度和荷兰(特定方式)法律中,并且智利也正商讨纳入立法。

纳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法修法加速?也不一定乐观,有知名学者12月14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著作权法修法就已纳入了立法计划。记者注意到,在《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确实把著作权法(修订)纳入预备项目,随后动静寥寥。“著作权法本阶段的修改还处于保密过程之中。”前述学者道。

另一方面,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导演、编剧依旧无法从自己作品的再次使用和重播中获得报酬。“国外那么成熟,还是应该多参考。”利雅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网络编辑:刘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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