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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的物种 多了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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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同时,云南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日前,云南出台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以期更加保护好这个重要的种质资源库。

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最低处2000元罚款;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最高处15万元罚款……近日,《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将于2019年开始实施。

生物多样性丰富,同时也很脆弱

“上世纪,科研人员为了拍到滇金丝猴要花几十天,如今在白马雪山,民众近距离就能观察到滇金丝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史政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任务艰巨,但只要持之以恒,就能看到效果。

“云南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表示,《条例》的出台,意味着近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将在云南受到更有力的保护。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分布着19365种高等植物和2273种脊椎动物,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

更为特殊的是,云南物种地理分布狭窄,生物多样性特有现象十分突出,是我国特有物种分布最多的地区,我国境内仅分布于云南的动物就达600多种。这些特有物种在中国和全球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是重要的种质资源库。

云南的生物多样性很丰富,同时也很脆弱,面临不少烦恼。

近年来,云南省为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开展了不少工作。滇池金线鲃、巧家五针松、华盖木等一批野生动植物的人工繁育、种群恢复及栖息地保护获得成功,亚洲象、西黑冠长臂猿、滇金丝猴等濒危物种的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然而,绝大多数未列入保护名录的物种,特别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云南特有物种,却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西南林业大学教授、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委员杨宇明认为,《条例》的颁布,首次将云南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上升到法律层面,“特别是把云南特有和国内仅见于云南的物种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填补了我国动植物保护名录以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白”。

《条例》明确,“生物多样性”即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云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都是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的重点保护对象,从而在法律层面覆盖了从宏观的生态系统多样性到物种多样性再到微观的基因多样性的全面保护,填补了对在保护地以外的重要生态系统和基因多样性的法律保护空缺。

外来物种入侵,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

今年8月,云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镇村民岩共在南垒河边发现两条小鳄鱼,出于好奇将鳄鱼带回家养了起来。当晚,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次日一早便打电话向孟连县森林公安局报警求助。民警判断鳄鱼为暹罗鳄,极有可能是被遗弃或者放生。

鳄龟、鳄雀鳝、巴西龟等外来物种由于适应能力较强,一旦在自然环境中实现自我繁殖,很可能会打破原有生态平衡,极大地威胁原生生态环境和本地物种。

针对这些情况,《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针对部分人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条例》规定除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外,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保护云南本土物种,《条例》强调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明确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此外,由于不少物种分布区域与人类活动区交叉,《条例》还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原生境保护小区(点)等其他形式进行保护。

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近年来,云南省为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公布《云南省生物物种名录(2016版)》《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云南省生态系统名录(2018版)》,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建设了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了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为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等。

但是,云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各级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但云南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明显,物种丧失速度加快,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外来入侵物种威胁加剧,一些重要生态系统仍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如何进一步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呢?

一方面应明确责任主体。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时规定省、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联合执法机制,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同时,还要加强资金保障。据了解,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为此,《条例》专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等。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应当评价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一步,我们科研部门将和相关部门一起,编制云南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及时鉴别并处置相关外来物种入侵事件。”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所长孙航说。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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