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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民企须精准:救谁?怎么救?

此次救助民企实属一种特殊的政策安排,这在未来应当越少越好,尤其不能成为惯例。

金 | 融 | 关 | 点

文| 关浣非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4期)

一段时间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困难成为经济界热议的话题,关于民营企业何去何从的讨论也变得多起来。不可否认,中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亲疏现象,民营企业只能遵循市场机制生存发展,也就是说,民营企业一直在政策上和资源配置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直到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一锤定音,这才使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有了明确方向,也使各方面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困扰民企发展的诸多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当数民企面临的“融资”难题及上市民企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

融资“大山”是如何造成的?

融资难题被一些民营企业家形容为“三座大山”之一。导致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相当数量的官员自动与民企切割,以消除瓜田李下之嫌,明知民企遇到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也不会主动从政策上形成解决方案,更有甚者采取一些极端的方法去处理民企合规或缴费等方面问题。一些企业家因牵涉腐败被判刑,以及民营资本从一些领域退出,这被解读和误读为民企活动空间要逐步受到限制。前一段时期的去杠杆间接导致民企融资成本上升,股市下跌更使一部分上市民企融资环境雪上添霜,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方面都遭遇了困境。

其次,民企长期以来的生存环境与国企是有差异的,其生存发展完全是按市场逻辑演化,只能依靠市场信用去获得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金。而掌握金融资源的绝大部分机构为国有企业,这些机构内部还未形成完善的适应市场机制及市场信用的资源配置理念及体系,所以在服务民企方面往往存在踟蹰不前、缩手缩脚。一些民企过度冒险投机,也使自身遭遇了空前的生存危机,因此也容易让人得出结论,民企本质上是高风险企业。(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4期)

对于民企融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

毋庸讳言,解决民企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许不是短期内就能见效的事,因为这涉及央行及商业银行金融资源分配导向及分配体系的调整,也涉及到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考核导向、业务结构、服务结构的调整,需要从制度上、模式上做出系统性改善。

不过,对目前遭遇困境的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及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以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并满足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所有权转移的要求。

救助对象:不是民企的大股东,而是企业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民企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之际,有关部门对一部分资金困难的民企施以援手无需迟疑,不过,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救助哪些民企以及如何救?

应当看到,救助不是施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挖到筐里都是菜,同时,救助不是锦上添花,而是要解燃眉之急;救助不能不讲商业条件,也不能造成资源浪费,更不能形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救助不能造成金融风险,也不能违背市场规律,更不能扩大过剩产能及库存。

为此,对发生资金困难的民企,要分清是外部环境改变所致,还是自身过度投机、经营不善造成,是短时间的问题还是趋势性问题。同时要清楚,不是为了救民企的大股东,而是要救企业,使企业能在非常时期获得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性。

通过引进国企或金融机构资金,以解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以及帮助一些民营企业缓解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在操作层面并非难事,比较难把握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如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对民企原有股东的责任形成严格的约束,包括与政府及金融机构共同努力解决企业流动性紧张;不能发生“别人牵驴走、自己拔橛子”情况,更不能发生原有股东“拿钱走人”的现象。

二是救助民企不能以宽松的条件去解决问题,反而应当是以严格的条件去化解危机;不注重风险管理的民企及其股东自身要承担风险。救助对象起码应是企业及其大股东一段时间以来无不良记录。

三是要进行不同资金救助方案的成本效率比较,包括直接融资方案和间接融资方案。如果是直接融资,需要明确是按企业净资产数形成基础救助方案,还是按企业盈利及成长性形成基础救助方案。既然现在政府出面动员救助,那除了救助的主要对象,就需要有关方面对拟救助企业做出财务数据方面的基本要求,避免不同省市出现不同的救助标准,也避免出现2015年救市时的混乱局面。

如果为了帮助一些民营企业缓解股权质押平仓风险,那更要搞清楚大股东抵押融资的资金去向,而且用途要正常,要有据可查;若按股价予以资金救助,对股价明显已高于同类企业平均市盈率,或者过去一段时间有不正常的股价拉升情况的上市民企,无论是国企还是金融机构,参股融资必须依据严格的股价折扣条件,不给原股东套现的机会。因此,要对救助民企的资金投放事先做好是最优还是次优或是其他结果的效率评价,以避免浑水摸鱼的情形出现。

四是要有未来择机退出的预案。国家层面救助经营困难的民企,并不是要改变其所有制性质,而是要帮助其渡过难关,所以,当受救助的民企恢复正常经营后,有关机构择机退出也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救助不能成为惯例

此次救助民企实属一种特殊的政策安排,这在未来应当越少越好,尤其不能成为惯例。避免今后出现企业赚了钱算自己的,遇到困难就得政府兜底的现象。否则,中国企业很难经受大风大浪的考验。

今后还要明确,融资难不能归为金融风险,充其量也就是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若不是政府导向所致,就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与政府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在此次的民企救助过程中,要注意国企和金融机构资金不能大量地摆放于流动性差、风险程度与价格变化直接挂钩的资产领域,因为未来稍有差池,反倒会使政府和金融机构惹火上身。(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4期)

从本质上来说,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的要素市场才是科学发展的根本途径。不仅要讲国企“竞争中性”(编者注:从学术上讲, “竞争中性”是指市场经济国家把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都一视同仁的技术方法)问题,也要讲民企“竞争中性”问题。

说到底,就是要剔除任何企业的身份溢价(status premium)。为了使民企股东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信心,还要进一步坚持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均神圣不可侵犯,从法律上保障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从央行到各类金融机构都已开始对融资问题展开工作。央行已对资金不足的中小银行提出了一定规模的再贷款安排,还对中小企业发债提出了支持计划。其实,更紧迫的是,不同的金融机构按各自功能尽快形成有效率的业务体系和服务体系,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和市场间形成分工合理、协同有效的资金供给服务体系。

一段时间以后,应总结此次民企救助的经验教训,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作者系某国有银行香港分行副行长,曾在香港及内地创建多家产险、寿险公司并任董事长、总裁。)

责编:陈栋栋


 

2018年第4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8年第4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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