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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院起火 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可能无效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孙庭阳)据中超控股(002471.SZ)公告,10月17日,由公司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集、主持召开了股东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黄锦光先生董事长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润明先生董事的议案》,《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并要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按照证券市场的惯例,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一定是公司管理层矛盾重重,才出此下策进行人事更换。

据深交所今年中小板第365 号关注函披露,此股东大会召开可能有瑕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曾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腾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中超投资分两次将公司 29%的股份转让给鑫腾华,其中第一次 20%的股份已过户完成。根据协议,江苏中超投资应将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占总股本的 9%)的表决权在交割之前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鑫腾华行使。

因此,扣除已委托9%股份的表决权后,江苏中超投资实际有效持股比例仅为 8.06%。按照公司法规定,只有连续九十日以上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深交所要求江苏中超投资核实投票权委托安排是否属实?是否具有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据中超控股当天公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梦静律师、唐木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除《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无效外,其它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月18日一天当中,上市公司分别于15点31分、16点55分、17点46分,连续收到深交所2018年第360号、362号、365号关注函,一天当中被问询3次,中超控股创下同交易所上市被问询记录。

中超控股此前发出公告的落款也有瑕疵。据深交所中小板第362号关注函中披露,公司10月16日发出5个《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关注函回复的公告》,这些公告的落款存在差异,部分落款为“江苏中超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落款为“江苏中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交易所要求公司核实,这些公告是否全部是公司所发?

同时,上述公告中,部分董事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董事黄锦光、黄润明表示反对,独立董事韦长英、方亚林、朱志宏无法发表意见。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函告具体人员,要求具体人员讲明反对原因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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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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