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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请年假不等于放弃补偿

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8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记者获悉,今年1至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15.3%,结案率达到90.8%,调解率达到52.3%。

去年仲裁案件8万余件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2017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8万余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主要内容有:1.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2.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3.合法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4.培训期间付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5.隐瞒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输送,用人单位解除合法;6.多次催告未返岗事后方才提交病假条,旷工解除理由可成立;7.竞业限制生效条款附期限,限制劳动者权益属无效;8.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应设置前提条件;9.外国人就业同样须参保,签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可免除;10.违约金条款须遵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差异。

前9月调解率达52.3%

据介绍,今年1至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15.3%,结案率达到90.8%,调解率达到52.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胜诉率各占约一半。

今年,市仲裁委还与市高院联合,发挥“一裁终局”化解争议“小快灵”作用,全市终局裁决率为37.8%,案件处理效率不断提升。同时,落实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律师协会、科研机构等部门选聘兼职仲裁员,加大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力度,目前全市兼职仲裁员已达240名。

没请年假不等于放弃年假补偿

在这十大典型案例当中,有一个关于年假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并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说,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本报记者 代丽丽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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