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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因独董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孙庭阳) 景嘉微(300474.SZ)于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张玲曾于2017年4月到2018年4月任公司独立董事。今年4月份时,因个人原因,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在此之前,在2004年3月到2011年2月,张玲曾任郴电国际独立董事,2010年11月到2013年11月任爱尔眼科独立董事,2013年6月到2015年5月任天目药业独立董事,

在今年1月,景嘉微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事项,要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高性能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芯片设计办公大楼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也表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3月28日,证监会对此次非公开发行给予反馈意见,本次发行正在审批流程中。

公开信息显示,在张玲任天目药业独立董事期间,曾受到警告。

浙江证监局在2015年11月对天目药业进行行政处罚,事因是: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共9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当时张玲提出:深圳京柏股权转让披露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她作为独立董事,就股权转让事项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投票,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多次询问徐欢晓相关事项的进展,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浙江证监局认为,独立董事张玲曾多次询问徐欢晓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是否需要披露等问题,其履职程度高于其他一般董事,但是未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了必要有效的监督,不能免除其责任,对其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减轻对其处罚,给予警告。


(网络编辑:刘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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