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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深夜发声明称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 律师:或面临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孙冰 贾璇) 8月10日,证监会通报称,高勇控制利用2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账户及14个自然人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被证监会罚没18亿元。其中在介绍自然人账户时出现“黄某明”“张某霞”等名字,被外界解读为知名演员黄晓明和其母张素霞,媒体曝出“黄晓明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报道。

8月15日0点38分,黄晓明在其微博上就此发出澄清声明,称自己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系因其母亲代管理财账户,并且转而委托他人管理导致。投资行为与长生生物借壳上市存在时间差。另外,黄晓明承认自己理财不谨慎造成不良影响,“愿意也必须承担一切舆论责任”。

那么,黄晓明等人在操纵股价事件中,账户收益该如何处理?委托给高勇操作的账户,比如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操纵股价事件中,黄晓明等人的账户收益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操纵证券市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来说,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方法,一个就是当事人利用他人名义开设很多账户,用虚假交易来影响股价;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制造舆论,影响投资者心理,造成最终的投资决策,以形成对股价的操控;第三种就是利用公司的决策,来影响市场行为。

如果一个人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并用这些账户自买自卖,将某只股票价格大幅拉高,吸引其他股民大幅买进该股票后,即抛售离场,这种情形就有可能涉嫌操纵股票交易罪。

具体到本案中的资产,许浩律师认为,要具体分析在这些资产里面哪些是高勇通过操纵市场交易的犯罪所得。如果高勇构成犯罪,如果是通过正常股票交易的盈利,那就属于合法收入;如果是通过操纵证券价格等而违法所得的部分,属于赃款,直接予以追缴。

《刑法》第184条 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7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委托给高勇操作的账户,比如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许浩律师认为,如果黄晓明等人在明知高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还委托高勇操作股票账户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可以认定其在犯罪中是帮助行为,即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如果不知道高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则规定,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 6 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中国结算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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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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