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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险企1/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人民日报北京7月9日电(记者 曲哲涵)为进一步防范行业公司治理风险,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是在提名环节,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二是在选举环节,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三是规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或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有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四是在履职保障方面,明确了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支持配合义务,及未尽配合义务的追责机制,增加了在履职障碍不能消除时,独立董事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

《办法》还要求各保险机构在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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