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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家券商一年领32张罚单 四成涉及债券项目

■本报见习记者王思文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违规业务的查处相较去年更加严格,据《证券日报》记者此前统计,今年前5个月,就有11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被监管部门处罚,处罚案件数量已超去年全年。而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罚单直接下发给券商的数量也不在少数。

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已经展开,证监会下发的罚单直接影响各大券商的分类评级结果。近日,《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证券公司发布分类评级结果算起,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累计下发了32张罚单,涉及处罚的证券公司共有25家,其中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不尽职而受处罚的券商最多,共收到12张罚单。

12份罚单来自

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累计下发的32张罚单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罚单共计21张,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罚单有6张,此外还有4张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罚单、1张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罚单。

从处罚原因来看,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违规而受处罚的券商共计9家,罚单共计12张,罚单占总罚单数量的38%。其中8家券商收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下发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另外1家券商则收到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在这些债券项目中,公司债项目的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违规次数出现最多。例如券商在承销某公司发行的四只公募公司债时,因出现对承销项目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尽职调查不全面,对相关人员兼职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底稿不完善,底稿中缺少发行人独立性说明以及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受托管理不到位。受托管理期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未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未有效督促公司披露经营情况变化等重大信息而收到证监会警示函。

在公司债项目方面,券商也因在担任受托管理人职责时出现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这其中包括,券商在担任受托管理机构期间,发行人未披露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形,未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受托管理人未发现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有券商因代销金融产品等

6大违规行为受罚

除此之外,券商因部分员工和经纪人私自推介或销售非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问题收到4张罚单;因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超出部门职责开展业务、个别资管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合规风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收到2张罚单;因个别信息系统存在高危漏洞,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收到2张罚单。

此外,券商研报表述不正确、新三板持续督导工作不尽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实际行使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等现象也受到了证监会及派发机构的处罚。

去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扣分处理措施,针对公司存在问题按照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扣分。可见,券商合规性管理能力将影响其分类评级。

按照规定,券商分类评级的下调将直接影响其风险准备金规模要求,及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还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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