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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

经济网讯 为加强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裁审衔接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统一了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裁审衔接程序,完善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简便、高效、灵活的制度优势和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更好地从机制和效率方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将逐步统一

据了解,《意见》提出,要逐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特别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断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立案制度,逐步推广网上预约立案,并将在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建立立案登记制,充分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此外,要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按照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执行。

规范裁审衔接六大环节

据悉,《意见》还对裁审衔接中的六大环节进行了规范,包括规范案件受理程序、规范财产保全程序、规范证据认定程序、探索建立协助查证制度、规范送达程序、规范执行程序等内容。

比如,在案件受理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如果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可应劳动者的申请,向人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仲裁委员会。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在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相互协助查证。双方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对方协助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请求协助查证函,写明协助查证事项。

完善裁审衔接六大工作机制

在工作机制方面,北京市还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人力社保部门和人民法院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在信息共享方面,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逐步实现电子卷宗借阅或共享。完善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筛选、汇编和发布,并完善相关案件通报制度。还将建立裁审交流平台,从全市仲裁和法院系统中选派业务骨干,通过举办联合沙龙等形式,定期探讨交流办案经验,共同研讨、调研疑难、复杂、新型、争议较大的案件和裁审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庭审观摩、庭审互评、文书互查互评等方式,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张赫)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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