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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什么重要?

军工科研院所为什么要转制?

国资委研究中心 王绛

责编:陈惟杉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22期)

今年5月,国防科工局等8部门联合批复首家生产经营类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成为本次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获得批复的第一家转制为企业的单位。2017年7月,国防科工局曾召开军工科研院所转制工作推进会,宣布启动首批41家军工科研院所转制工作。

国防军工是我国重要的产业,是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同时,由于军工技术一般为民用技术的先导,其也属于需要实现跨越发展、带动整体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竞争行业。军工集团由于其和平时期生产不饱和的特点,呈现“以军带民、以民养军”的产业状态。以军工技术创新带动民用工业的发展,带动产业升级的机制对国家发展战略非常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机构与企业采取了分离管理的模式,科研机构一般编为事业单位,导致了科研与企业发展脱节,科技市场化应用度不高。

200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始了全国科研院所转制的步伐。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国科研院所改革。军工科研院所较为特殊,覆盖面宽、涉及敏感领域,改革任务复杂艰巨,改革启动较晚。

军工科研院所为什么要转制?

1.促进军工产业市场化

军工科研院所代表了中国军工科研体系技术最高水平,被誉为各军工集团的“钻石矿”。随着国企改革的进程,军工企业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成为面向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十大军工集团。但军工集团改制并不全面彻底,一方面,从事生产经营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成立了股份制公司,且不乏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多数军工院所当前依然在事业单位的体制内,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市场经济之外。产研分离一定程度导致了科研成果市场化程度低、技术成果社会转换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2.促进军工资产进一步资本化

截至目前,我国十大军工集团拥有73家控股上市公司,上市资产利润占集团总利润23%,与国外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率(70%~80%左右)相比,我国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率偏低。十大军工集团的上市公司主要是民品业务及部分军品配套业务,最核心、最优质的军工研究所资产由于其事业单位属性,目前仍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科研院所资产无法资本化,严重制约着各大军工集团资产证券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军工科研院所约180多家,很多处于军工集团的核心竞争领域,资产优良,科研院所改制将是新一轮军工体制改革的关键,将极大释放军工企业的活力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长期以来,军工科研究院所接受国家计划,研究以军品业务为主,民品体量较小,大量军工科研院所只对下达任务的部门负责,成果被锁进保险柜,难以向民用转化。通过改制,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调动军工科研院所面对市场的积极性,加速军用技术民用化,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转型发展。

4.推动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投入资金效率

长期以来,军工科研院所的研发在举国体制下进行,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通常“只论成功、不计成本”,导致了一些科研成果高成本低产出。通过改制,军工科研院所将可转化为民用的技术市场化,高度融合军工技术与民用技术,可以大幅提高军工集团市场化收益水平和对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带动力,从而大幅提高国家投入资金的效率。

5.为科研人员实现市场化薪酬提供条件

在事业制下的军工科研院所的个人价值体现为为国家的奉献价值,科研价值很难得到市场化体现。特别是在同一军工集团内市场化与非市场化业务板块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集团内部必然存在分配不平衡的问题。通过加快非市场化业务板块市场化改革,解决军工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市场化激励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6.促进经营性国资统一监管

依赖于财政拨款的军工科研院所与市场化的军工厂存在于同一集团导致两部分资产无法进行有效整合,影响了军工集团的科技吸收与转化,同时也影响到军工技术对整体国民经济的拉动力。此外,军工集团的内部竞争、重复布局,也影响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的效率。通过军工科研院所改制,为下一步产学研进一步一体化、科研力量资源整合创造条件,为从军工集团及国家层面对经营性国资实现统一监管创造条件。

军工科研院所转制要面临哪些问题?

1.分类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可分为基础类、工程类、工艺类三类,除基础类保留事业单位属性之外,其余两类均需完成转企改制。改革目标是2018年首批生产经营类军工科研院所完成转制,2020年其他生产经营类军工科研院所基本完成转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科研生产相结合。三类院所科学分类,准确界定功能,是当前军工院所顺利改制的关键。

2.资产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改制涉及大量国有资产的移交,一方面要理清资产的权属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其轻资产、低产出的特点,应充分考虑资产估值带来的影响。此外,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将出现纳税问题,对转制后的盈利能力有很大影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3.人员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转企改制后将面临事业编制人员和企业编制人员之间养老金和社保双轨制的问题。此外,其中不乏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科技人员、离休干部、烈属等特殊人群,需要做好新旧政策的对接。

4.资源整合问题

目前各军工集团之间业务板块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有些军工集团内部业务也存在相互竞争。在科研院所转制后,需要研究进一步整合军工集团之间的资源、集团内部资源,减少重复投资和内部竞争。

5.涉密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多数属涉密单位,且涉密等级高。其转制后要进行市场化经营,有些还将进行国际化经营,此外还需接受外部审计,存在诸多泄密风险,需制定新的保密规则。

军工科研院所转制要把握的原则

军工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科研院所资产、人员、技术等诸多方面又高度敏感,转制过程中要稳妥推进。

1.分类推进原则

要对军工科研院所科学分类,做到既加强基础研究,又释放应用研究的生产力,加快军工科技与生产力的深度融合。转制的科研院所要加快经营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改革,兼顾军工行业的特点,加快产研结合,避免转企后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而忽略一直承担的技术创新职责。

2.保护科研力量原则

科研力量是我国来之不易的国家财富,是我国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军工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要坚持保护我国高技术人员,稳定科研技术队伍的原则,稳妥转制。为此,一方面要理顺军工集团内部“双轨制”职工养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科研院所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的特点,要解决好高科技人员薪酬与市场化激励不匹配的矛盾。此外,大量高技术离退休人员、烈属等待遇问题也需要认真研究。

3.培育竞争力原则

军工科研院所转制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科技的市场转换能力,释放科技生产力,提高军工集团市场活力。但在军工科研院所转制后,科研经费减少,短期内未形成军民融合发展模式之时,需要对其进行诸如税收减免、补充资本金等多方面的政策保护,为科研院所转制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2018年第2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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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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