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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不看好中国的金控集团?

从中国跻身世界经济舞台并发挥更大作用的长远角度看,中国有质量的金融控股集团不是太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

金|融|关|点

文| 关浣非

责编:陈惟杉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7期)

4月20日,为填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去职后的职位空缺,中国华融(2799.HK)发布公告称,提名原广东银监局局长王占峰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并提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李欣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此前,赖小民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调查。

由媒体所披露的赖小民治下的华融的种种问题,笔者想到另外3家当年为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不由得产生一些问题: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是一种怎样的定位?处理“坏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与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公司有什么经营范围上的区别?大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不是就应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会不会天然成为效率高的金融机构或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金融机构?针对国有资本背景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管控和治理机制才能算得上是优良的控制机制?未来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将秉持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和路径?等等。这些问题在制度层面若不能找到系统的答案,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很难会有令人满意的发展。

处理“坏资产”和搞金控集团不是一回事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包袱沉重,有些银行在技术上已濒临破产边缘,为了达到引进战略投资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国务院决定对四大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实行剥离,对应工、农、中、建4家银行不良资产,分别成立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当时明确以10年期为限,4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完银行剥离岀来的不良资产后即自行解散。

10年时间过去了,这4家公司非但未解散,如今都成为了金融控股集团,有的还成为了上市公司。但这4家公司的管理却有点“莫名其妙”,财政部为大股东,但财政部却不管人、不管经营,人和经营都由银保监会管理,随着原来由四大国有银行“划出来”的管理人员陆续退出,现在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等于成为了银保监会的“委办企业”,但问题是,当下银行、保险的专业化经营的基本问题都未解决好,却要面对本来要处理“坏资产”的机构摇身一变成为金控集团的经营管理问题,银保监会有那么多精力和资源吗?

从解决赖小民接受调查后的职位空缺牵动数个机构的高层人员变化,也能看出高管人员安排方面的捉襟见肘。另外,处理“坏资产”和搞金控集团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根本是不同的,在监管机构尚未就监管金融控股集团形成系统管理规则前就遴选出好的金融控股集团管理人员恐怕也不是一件轻易的事。在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日趋加大、国内对金融业服务和效率的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这无论是对监管机构,还是对金融机构自身,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挑战和考验。

中国的金控集团有哪些不正常现象

伴随着对金融乱象清理整顿的持续推进,社会不同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从高层到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集团加强监管的信号。

其实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是一种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组织形态,也是国际金融竞争走向高级阶段的一种必然选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金融业天然地会产生追求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的内在动力。现在国内一些人士之所以把金融控股集团当作洪水猛兽,是因为之前未想到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如此兴风作浪、为所欲为,可以前所未见地攫取超出人们想象力的超额利润,因此开始怀疑这种金融组织形态。然而无论是从国际金融发展经验看,还是从国内情况看,金融控股集团并没有那么可怕,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出现问题并不在于这种组织形式本身,而是因为对金融控股集团缺乏监管,问题出在了某些金融控股集团与权力的勾结上,出在了权力对这种资本的放纵上。

一些与权力结盟的民营企业集团,在权力的庇护下轻松地获得资金,轻易地进入收益丰厚的资产领域,某集团若没有获得个别官员的关照和出谋划策,也绝不可能轻松利用投连险大规模募集资金,并在资本市场上辗转腾挪、攫取巨额利润;还有一些问世不久的金融机构,它们快速地在资本市场上轻松募资,并快速控制诸多金融机构,等等。这些都是在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毋庸置疑,对这些不正常的现象一定要毫不手软地遏制,要竭力铲除这类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但不能因噎废食,简单地从资本背景方面找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不当的原因,或者从所有制出发对某类金融控股集团加以限制,而是要从监管体制和机制两方面入手,系统找出病因,然后对症下药,以此保证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健康发展。

从中国跻身世界经济舞台并发挥更大作用的长远角度看,中国有质量的金融控股集团不是太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金融控股集团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受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是与某些权力勾结的金融控股集团。

对金控集团的监管难在哪

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业的高级组织形态,因此也必然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金融控股集团会以两种模式存在:一是在控股公司之下分设各金融专业公司;二是以一特定金融机构为控股投资主体,分别投资其他专门金融企业。

不论金融控股集团以何种模式设立,都会存在三大监管难点:一是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二是集团内部资本充足率的控制和公司间的资本占用隔离,三是集团内的风险传递。新任央行行长易纲不久前就表示,金控集团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带来跨机构、市场、业态的传染风险。

然而,无论一个金融控股集团规模有多大,其内部结构有多复杂,但一定是由一个个专业金融公司所组成。因此话说回来,要达到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健康发展的目标,关键要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夯实各类金融机构的专业监管体系,这是支撑中国金融机构开展集团化经营的根本基础。没有强有力的专业金融监管基础,奢谈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因此要因应此次大规模金融整顿清理所发现的金融乱象及成因,系统检讨现有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从亡羊补牢和防患于未然两方面着手,全面更新和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保持监管体系、监管强度的上下一致,提升监管体系的威慑力。

第二,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实现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的结合,堵住一切可能的监管漏洞。

第三,强化对企业微观层面控制风险的约束。金融机构能否在经营中自觉遵从监管并切实防范风险,关键在内部是否建立了严谨的治理结构和严密的控制制度。银保监会在日前召开的中小银行、中小保险公司企业治理座谈会上,突出强调了中小银行、保险公司加强企业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实在中小银行、保险公司中存在的企业治理的种种不足,不一定在大银行、大保险公司中就不存在,只不过问题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总体看,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在企业治理的完整性、严谨性方面仍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短板,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公司所做出的处罚就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在去年的重罚之下,银保监会今年一季度针对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交叉性金融产品违规套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编制提供虚假保险资料等乱象继续开展治理,前3个月共处罚银行业、保险业机构646家次,罚没合计11.58亿元。处罚责任人员798人次,取消任职资格及禁止从业107人。受处罚的银行、保险公司不仅有居中小规模行列的,一些大的银行、保险公司也都位列其中,有些案例可以说是匪夷所思、令人咋舌,所谓的企业治理实际上等于形同虚设。所以,解决中国金融机构规范发展问题必须从企业微观层面和监管两方面同时发力。

如何有效监管金控集团

实践证明,不具备监管能力的金融行业的发展一定是行业混乱的发展,而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金融企业的发展,也一定是险象环生的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更是如此。

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发展的第二个大问题就是要依照金融控股集团存在模式的不同,尽早出台金融控股集团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资主体资格要求,建立严格的投资人背景披露制度。

与此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易发生隐患、易规避监管的领域要形成严密的监管控制约束,对金控集团内部关联利益处置限制及控制,对跨市场、跨专业、跨地域风险的防范,对金控集团内部成员公司资本水平核定及对成员公司间的资本挪用隔离控制等等,都应设立毫不含混的监管指引。而针对现有的一些金融控股集团均冠以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极易和其他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产生混淆的问题,也应在未来制定有关监管制度时严格地予以区分。

此外,当前为保证金融控股集团健康发展还有另外两个关键问题要解决,一是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统筹主体,二是各专业监管机构要保持基本一致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

监管机构合并后并不意味着没有监管漏洞,应该意识到监管机构间监管水平的差异本身就会带来风险。因此在未来对金控集团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同监管机构间如何通力合作、堵住金融控股集团可能存在的监管死角的挑战,这一方面要求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集团要有清晰的监管分工及责任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畅通的有关各金融控股集团专业监管信息汇总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苗头,防患于未然。

尽管发展金控集团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必然选择,但要注意克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为了发展金融控股集团而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对国有背景的金融机构更应如此。毫无疑问,在未来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国有资本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欲使国有资本的金融控股集团长久保持经营效率,如何遴选及任用负责这些机构的高管人员就成为了关键中的关键。可以想象,华为若没有任正非掌舵数十年,就不可能有今天可以称雄世界的华为,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若没有马明哲数十年在决策位置上的运筹,也不可能有今天在全球金融集团中值得称道的位置。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视野、胆识、决策及指挥能力和任职期限,都将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质量和长远发展能力。

同时,对监管机构人员到监管对象机构任职应设置限定条件,设定避免出现旋转门现象的回避期,因为政府工作和企业经营毕竟存在较大不同,另外监管官员若不能在监管岗位上做到心无旁骛,很难确保监管动作不会走样。

(关浣非,某国有银行香港分行副行长,曾在香港及内地创建多家产险、寿险公司并任董事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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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7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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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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