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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务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财政部再出地方举债新规

随着《通知》的贯彻落实及配套约束机制的同步到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攻坚战必将取得更为积极的成效。

郭纲

责编:郭芳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4期)

2018年3月28日,距全国两会闭幕不到10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中央财政以实际行动对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一次重要宣誓与具体部署。此举意义重大,影响必将深远。

其一,《通知》显示了中央财政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将此进行到底的决心。早在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明确提出要厘清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诸多的相互关系、各自的职责及其边界范围等纲领性要求。同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实施,则规范了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地方政府的融资机制和合法渠道以及具体方式,强化了对地方政府举债的预算约束。此次,《通知》的发布,既是对《方案》的框架原则和《意见》的政策要求进行更为明晰的细化和在操作上的具体化,同时也表达了中央财政在进一步推进政府与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关系规范和职责边界范围厘清,以及将财税体制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

其二,《通知》切中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害。从我国当前形势来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个关键点是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中所积累的、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相对较大的财政金融风险。较长时期以来,各类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合作共赢”中推高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真正厘清政府与企业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关系,实现政府与企业关系在理不清剪不断的混沌状态中理性切割,不仅要有坚定的决心,还要能够审时度势切中要害。

《通知》站在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战略高度,就国有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中,所涉及的诸如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投资基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合作方式、金融中介业务、PPP项目参与、融资担保等各种业务行为与合作方式以及重要环节,进行了具体而富有操作性的明示与规范。《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穿透、实质审核等重要原则,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和死角的方式,将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规范问题做出了回答和指引,抓住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这一财政金融风险的要害。

从《方案》到《意见》再到《通知》,中央对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职责边界的规范,进而对地方政府债务举借的机制、渠道、方式以及规模管控等,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采取了务实的措施,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随着《通知》的贯彻落实及配套约束机制的同步到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攻坚战必将取得更为积极的成效。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2018年第1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8年第1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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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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