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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孕妈”现象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 方燕

从2015年开始,网络直播渐渐跃入了大众眼帘并以迅雷之势快速蔓延开去,然而,肆意蔓延必然导致乱象丛生,许多直播平台都因传播敏感话题、低俗内容而被披露。

正如近期所曝光的“未成年孕妈网络平台直播受热捧”等不良现象,当今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文化的影响巨大,身心日益早熟,在青春期甚至更早时期,他们的价值观仍不健全,由早恋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一个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年龄,他们的所作所为最终导致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网上也不乏一些评论说,这种女孩往往来自农村或落后的城镇,家里穷又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早早结婚生子已司空见惯,只是如今网络传播将他们暴露在了阳光下而已,不需要大惊小怪也无可厚非。

但,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次热议的话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我们以女性是否已满十四周岁来分析:

1、若女性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此时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性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因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时并不能构成犯罪。但若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男性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对于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男方已满十六周岁,明知而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是以金钱、感情、或是欺骗等手段,只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律视为犯强奸罪,且从重处罚。但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若女性为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男性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视频中的未成年怀孕妈妈,他们中甚至可能存在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问题,而网络平台将这类视频作为热点话题大肆传播,点击量和热评将这些妈妈们奉为网红,引得大量未成年少女争相效仿,将怀孕引以为傲,不得不令人震惊。

二、新生儿的监护问题

近年来我们常看到“未婚妈妈厕所诞下男婴”、“新生婴儿被弃垃圾桶”等消息,这类新闻中的母亲或许并非未成年人,尚有这种令人唏嘘的事件发生,而对于未成年孕妈一旦生下孩子后又该如何抚养,这将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的规定是这样的: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成年父母本身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新生子女并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由未成年父母的父母,也就是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职责。

但若这类新生儿最终无人监护则可能发生弃婴或更为严重的后果。一个孩子的成长阶段,家庭环境对其性格和能力的塑造至关重要,这些孩子即使进入孤儿院统一抚养,最终能否通过收养回归家庭生活,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三、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某些网站、直播平台,他们在传播甚至置顶推广这类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视频、直播时,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呢?

我们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及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监管两方面来梳理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我国《网络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2、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监管

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直播的平台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提出对主播实施“实名制+黑名单”措施,直播平台要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监管。

2017年1月文化部召开网络表演企业通气会,要求各直播平台对违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清。

某些拥有大量活跃用户的网络平台,一而再地传播并热推未成年孕妈视频,不仅暴露出了平台管理本身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层面,更是引起了极大的负面效应。

作为新生代的未成年人,他们拥有更包容、更敏锐、有具创新思维的优势,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所谓“热点”、“网红”的追捧和效仿,他们更加需要法律及社会各界的特殊保护。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固然需要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但规则绝不可随意践踏。没有秩序的自由与没有自由的秩序同样可怕,只有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互联网企业才能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制度只有得到贯彻执行才有价值,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立法规定,但仍有并未涉及到的盲点,一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没有严格的追责机制和监管部门,仅在立法层面考虑而不关注法律的落实执行,未免大费周章却无甚成效。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网络安全监管需要更多关注规则的落实和执行,如规范网络内容的传播监管、规范观看对象的分级监管等。

作为一名长期以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律师、一名致力于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网络环境的人大代表,我在今后的履职当中,将始终关注并不断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力图通过立法、修法和执法监督议案建议,让法律落地、让监督运行,确保更多的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网络环境的侵害,让网络传播在创新中纯净发展,让未成年人在分享中放眼世界、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作者简介:方燕,现任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党委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陕西省妇联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陕西省儿童福利会副会长。曾获陕西省“省级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陕西省“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网络编辑: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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