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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旅游+” 游客要多加小心

法官支招:一旦出现纠纷 游客该如何维权

天气转暖,旅游又进入了旺季。近几年不少游客出行已不仅限于单纯地“玩”,大家越来越青睐带有功能目的属性的“旅游+”出行模式。诸如“旅游+教育”“旅游+演出”“旅游+房产”等等,旅游功能辐射渗透的相关产业数量与日俱增。可这种模式因涉及多个服务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往往较为困难。昨天,西城法院就此类新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游客进行提示。

案例:交钱出国演出 未料只是伴唱

去年1月,刘某与合唱团的队员20余人,与北京一家文化中心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组织合唱团参加澳大利亚某文化交流主题的13天活动,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悉尼歌剧院以适当形式登台演出。

随后,刘某一行每人缴纳了2.8万元的费用。可是在出游中,合唱团并未被安排在悉尼歌剧院登台演出独立曲目,只是被安排了在观众席站立为其中的一首歌进行了伴唱。归国后,刘某及合唱团队员将该文化中心诉至法院,以违约为由请求退还相应款项。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文化中心确实违反了该部分合同义务,酌情退还了合唱团成员每人3000元。

法官表示,“补充协议”是对合同主文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的补充。尽管“补充协议”是依托于合同而存在的,但补充协议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同样应当遵照履行。

法官建议,在参加此类活动时,如有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特色服务(如登台演出)内容的,服务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语焉不详,以防出现问题难以保障。游客尤其应注意的是,补充协议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平等条款,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再如“预约服务项目均不可退换”。法官表示,如果补充协议中出现此类条款,对游客后续维权会带来很大障碍。

调研:案件数量上升 游客维权困难

据统计,西城法院去年受理的“旅游+”类新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达30%。法院经调研后发现,这类案件均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即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普遍存在着角色模糊的问题,与游客直接进行接洽、销售、签约、履约的一般都是旅行社,但实际提供最终服务或附加服务的又是第三方,因此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就常常以其只是居间方为由进行抗辩,造成游客维权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

■提醒

搞清合同主体 细化约定内容

为避免在“旅游+”的旅行过程中游客权利受到侵害,法院提醒游客在交钱前,应分 “三步走”。

1.审查合同主体

游客首先要对旅行社或者提供服务的中间商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性以及是否有相应资质。其次要看清合同相对方,搞清楚旅行社和最终服务提供方各自扮演的角色。

2.细化约定内容

一是游客要明确约定旅游“+”的附加具体内容,避免约定不清产生分歧;二是要对格式条款有足够的警惕,对“霸王条款”有一定程度了解和防范;三是尽量细化特色条款,对某些非传统的旅游服务,要最大程度细化履约方式。

3.明确违约责任

游客要明确约定旅行社和附加服务提供方的承担责任方式,避免出现纠纷时旅行社推脱责任,又难以找到第三方维权的困境。在事后维权过程中,保存好相应证据,依照明确的合同条款进行投诉或者起诉,胜算会更大。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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