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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提12.7亿国家赔偿 法院受理

认为自己公司的资产在一场经济诉讼中被法院超额查封,并由此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困境等一系列问题,1月16日,大连商人王庆玉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共计12.7亿余元的国家赔偿。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大连市中级法院已正式对该赔偿申请立案。

王庆玉同时称其公司资产被买卖后,买卖合同还通过仲裁被加以确认。记者注意到,大连仲裁委日前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发现以上仲裁涉嫌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并发函建议大连中院中止或不予执行以上案件的仲裁裁决。目前,大连中级法院已中止执行相关仲裁。

商人称资产超额查封欠债难还

55岁的王庆玉是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玉璘公司”)的大股东,塞里岛公司为玉璘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其资产被法院查封,源于近十年前的一场股权纠纷。

据王庆玉称,2007年,他想让企业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经人介绍,投资人王振国入股玉璘公司,并约定向玉璘公司增资4000万元,占股6.667%,如果未能上市则由王庆玉回购股份。之后公司因故暂停上市,王庆玉被起诉索赔8000余万。

王庆玉称,提起诉讼的同时,向大连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王庆玉、玉璘公司以及塞里岛公司共计承担8620万元债务。在诉讼过程中,王庆玉认为,自己以及公司的资产遭到法院超额查封,由于资产遭到查封,使得其个人与公司先后又面临了多起诉讼和仲裁。

王庆玉的代理律师介绍,如果大连中院于2009年按照法律规定未超额查封上述三者资产,同时允许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生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利润可以逐步偿还所欠债务。

但投资人王振国日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了王庆玉的说法。他称自己当年入股玉璘之后,王庆玉下落不明,公司停产9个月后,他才通过高管联席会议管理当时的玉璘公司,因为需要买卖一部分玉璘公司未被查封的资产用来发放工资等,就在上述资产运作时,王庆玉再度归来,所以导致了这场纠纷。

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已登记立案

王庆玉称,作为公司大股东,目前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现其代表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向大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王庆玉申请的国家赔偿事项包括:返还6块海域,或赔偿海域使用权市场价与拍卖价价差,共计1.66亿元;返还被大连中院拍卖的玉璘公司房屋、土地,或者赔偿其拍卖价与市场价的价差,共计7.87亿元;赔偿灭失的7块海域的海底存货价值共计3.1亿元以及其他海产品等相关损失。

今年1月16日上午,大连中院接收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开具了接受申请回执,并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大连中院正式受理王庆玉国家赔偿案,同时开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已收到王庆玉以大连中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符合受理条件已登记立案。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大连中院立案庭,但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案情

仲裁委致函法院“叫停”虚假仲裁

王庆玉与玉璘公司曾向大连中院多次反映,此案中涉及1.1亿债权的仲裁,被大连市仲裁委认定为虚假仲裁,但大连中院未尽审查义务并将该仲裁纳入执行程序。

去年12月11日,大连市仲裁委向大连中院发函称,近期收到当事人王庆玉委托律师来函,称仲裁委三起案件存在当事人恶意仲裁的违法行为。

“我对后来的这三份仲裁毫不知情”,王庆玉说,玉璘公司部分资产被转卖给与投资人相关联的公司,并通过仲裁确认这些买卖行为,被大连中院纳入到执行范围并开始执行。

“三起案件均是在案件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决”,仲裁委称,基于王庆玉提供的其他材料,仲裁委经核查、研究发现,仲裁委审理的相关案件中,申请仲裁买卖合同的大连新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玉璘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的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系关联公司。

该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中,一部分已由大连中院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另据大连中院《民事判决书》确认,普兰店农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包括了上述标的物。

大连市仲裁委认为,新玉璘公司就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申请仲裁买卖合同,存在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该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效性存疑。

大连市仲裁委致函大连中院称,如法院接到涉及以上三个案件申请执行的情形,建议中止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在接到仲裁委函件后,大连中院中止执行这三份仲裁裁决。

■说法

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解封资产

仲裁被叫停,为何还要申请国家赔偿?“仲裁后只能当事双方在半年内申请撤销,超过半年后,目前立法上没有撤销的途径。导致时常有恶意串通虚假仲裁的情况发生。”王庆玉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现行的立法,大连仲裁委虽然发函要求中止执行仲裁,但仲裁委无权撤销该仲裁,王庆玉虽然是大股东,但不是仲裁当事方,并且时间已经超过撤销的半年期限,所以三份裁决仍难以撤销。

王殿学称,王庆玉在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解封自己的资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认为,虚假仲裁的情况近年来越来越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虚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有利可图,同时由于仲裁程序封闭等原因,使虚假仲裁难以有效规制。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手拉手”进行仲裁,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案外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

肖建国认为,应当认可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的权利。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有望纳入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巍


(网络编辑: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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