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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再修订 券商公司债业务收缩

本报记者 谷枫 北京报道

1月17日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证券业协会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对原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目前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向各家中介机构下发。

《征求意见稿》显示,原负面清单共11条,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共15条,修订幅度不小。其中,进一步加强对债券发行监管力度,以及引导债券发行脱虚向实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

2017年监管层曾对负面清单进行过一次修订,该次修订直接对2017年公司债市场造成了一定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再次修订负面清单,公司债尤其是私募债领域的业务空间也将会进一步压缩。

1月18日,北京地区一家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人士对记者讲到:“尽管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这次负面清单的修订会进一步压缩目前券商在私募债这一领域的空间,之前公司债大干快上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进一步压缩业务空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负面清单拟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体现了从严监管的思路,具体表现为延长了发行人此前因财务造假或重大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后不得新发债的周期,另外交易所和协会的处罚也将影响企业发债。

第二点则是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脱实向虚”,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

对于第一项内容来讲,部分券商人士指出,这在严监管背景下并不意外,另外对业务承接来说不会有太大影响。

“被处罚而言,一年和两年区别没那么大,而且一般涉及财务造假或严重违法违规的发行人,公司内核就过不去。”沪上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人士1月17日讲到。

而此次负面清单对募集资金投向的限制被认为会对券商业务承接造成直接影响。

1月18日一位五矿证券投行部的人士告诉记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项内容涉及面很宽,在后续操作的过程中还需和监管层沟通具体哪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哪些不符合,但这一项会把很多项目拒之门外。”

另外,负面清单中拟增加“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也会打消相关企业通过私募债募资的想法。

除了上述两点修订重点,监管层引导和重视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也体现在此次修订当中。

如本次修订便拟在负面清单第八条内容中添加“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1月18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便告诉记者:“刚性兑付逐步打破后,将迎来真正的信用债市场,投资者开始真正根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来甄别投资,这个时候,信息披露的质量对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居于根本性基石性地位。因此在券商承接业务端也必须体现这样的诉求。”

2018年发行不容乐观

回顾2017年,公司债发行规模的大降,就与2017年初监管层进行的一次负面清单修订有很大关系。

此前,地方融资平台是公司债发行主力军。据wind数据,2016年城投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共495只,规模共计5299.7亿元,较2015年分别上涨184%和182%,高于非城投公司的涨幅。

在上一次修订中,地方融资平台以及房地产公司被列入券商承接的负面清单中,这也导致这类公司无法发行公司债尤其是私募债。

鹏远评级分析师史晓姗1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2016年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促使大量的融资平台发行私募债,2017年的政策收紧,使得城投公司发债量大幅下滑,这对交易所债市的发行规模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也有部分市场人士判断,此次负面清单修改或进一步影响2018年公司债尤其是私募债发行的规模。

“券商承揽的影响会很快传导至发行层面,负面清单修订后,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数量进一步减少,这将对私募债发行的规模有明显影响。”前述五矿证券人士分析。

除了负面清单修订这一潜在不利因素,史晓姗也指出,2018年影响公司债发行的其他不利因素依旧存在,如地产调控下,地产公司发债规模不会上升,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趋严,风险防控力度加大,注定融资平台的再融资同样不会出现大幅回升。

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在同记者交流时预测:“整体看,2017年公司债市场的大幅下滑,带来了较低的基数,2018年或有小幅增长,但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大幅增长可能性不高,整体情况不容乐观。”(编辑:郑世凤)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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