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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管政策频出实为“补短板”之举

银监会连续出台监管政策,是将银行业经营引向更加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开年政策连出为补短板计划一部分

过去一周,银监会密集、扎堆、高速出台监管政策,连续下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且时间点大都选择在周末。

银监会这种密集出台监管政策的举措在监管历史上尚属首创,出台速度比郭树清主席刚主政银监会、掀起金融监管风险的政策步伐还要快,着实令人讶异。

不过,对比银行业经营现状及监管当局在查处银行系统的系列问题上,就可感受到银监会密集出台监管政策,背后另有隐情:它既是继续整肃银行业经营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对民众期望银行业稳健运行的积极回应。

显然,开年之后监管连出重拳,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体系的风险防控,实为今年监管补短板系列计划的一部分。

众所周知,银监会2017年掀起的监管风暴收到了较好成效。截至12月31日,2017年罚单披露收官,全年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2451张罚单,合计罚款26.98亿元。其中,银监会机关和各银监局共披露罚单696张,罚款22.64亿元。各银监分局共披露罚单1765张,罚款4.34亿元。这一方面表明监管动了真格,敢于向银行业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开刀,同时侧面反映出银行业经营中的各种乱象仍然突出,且问题相对整个银行业来说只是一小部分,银行监管尚难言松。

而且,目前不少银行机构经历严监管风暴后,可能会对银行业经营监管有所放松,心里窃喜一些打监管政策“擦边球”的问题会蒙混过关;有些银行机构甚至认为银监会监管风暴之后必然有一段缓冲期,想利用“缓冲期”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银监会正是意识到这些银行机构的倾向,继续快速出台监管措施,让银行机构提高自律意识,自觉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彻底维护好银行业经营秩序。

银行机构乱象多集中于三个领域

尤其,目前银行机构存在的乱象及风险较多集中在股权管理、大额贷款风险和委托贷款管理等区域,将监管利剑砍向这三个领域,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银行业经营风险。

表现之一,持股5%以上的银行股东曾举牌银行股,成为银行股东的“野蛮人”,且其中还伴随着各种暗地利益输送问题,不利于上市银行股票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大了银行业经营风险。可见,唯有进一步强调“一参一控”,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银行股权结构合理,有效堵塞“野蛮人”乘虚而入的任何“空当”。

表现之二,目前银行机构贷款存在“垒大户”问题,单一非同业客户超过资本10%及其所有信用风险超过一级资本15%、非同业关联客户风险超过一级资本20%、同业客户风险超过一级资本25%的不在少数,严重超出了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监管要求,风险不断积累。因而,只有严格执行巴塞尔委员会有关风险监管的要求,并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包括表内信贷、同业投资、债券、ABS、场外衍生品以及表外担保、承诺等业务,才能将银行机构大额信用风险控制好、防范好。

表现之三,近几年委托贷款等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特别是委托贷款的资金流向并不受严格监管,而出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从明确委托当事人职责、规范委托资金来源和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并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等四方面要求,对委托贷款进行了严格规范,既可有效堵塞委托贷款成为银行机构进行非标经营、逃避监管的暗地通道,也可有效推动委托贷款各方责权利匹配机制的形成,从根本上消除委托贷款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显然,银监会连续出台监管政策,是将银行业经营引向更加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期待今后有更多弥补银行各项业务领域风险监管短板文件的出台。

□莫开伟(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网络编辑: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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