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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评:对“僵尸企业”既要“清”也要“防”

“僵尸企业”危害不止于其本身造成社会资源无效占用与耗费。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32期)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透露,去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这一数据从侧面反映出,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持续迈出实质性步伐。

“僵尸企业”危害不止于其本身造成社会资源无效占用与耗费。在更宽视野中,由其导致的一系列负外部效应更是损及经济体整体效率提升,其中主要体现在:

首先,“僵尸企业”导致市场化价格体系被扭曲。以资金成本为例,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非常“奇特”的现象之一就是,在利率管制基本全部被放开的情况下,宽货币(截至2016年底,我国M2与GDP之比已高至罕见的2.08)与高利率始终并行(无风险收益率始终在2.7%~4.6%区间内波动,与发达国家普遍低至0附近的低利率状况形成鲜明反差),而造成这种现象很重要的成因,在于大量“僵尸企业”可以无视债务压力,在融资市场对市场化企业进行“挤出”。

其次,“僵尸企业”导致产能过剩问题不断恶化。这不仅因为“僵尸企业”迟迟不能退出市场,造成过剩产能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出清”,更在于“僵尸企业”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表明经济体中确实存在某种逆向选择,某些国企不以利润为经营目标,只管将规模执着扩张至“大到不能倒”,就可以获得免遭市场机制惩罚的“特权”,而这种本不应存在的示范效应,实际在激励新的产能过剩问题发生。

第三,“僵尸企业”已经开始危及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安全底线。这一问题产生的逻辑可大致归结为,中国的企业债务率之所以一路飙高到必须痛下决心去杠杆的程度,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大量无法产生正常回报的“僵尸企业”不能通过生产运营创造利润来还本付息,因此其“滚雪球”式的债务负担经由量变到质变(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新增广义信贷扩张中,用于实体经济主体还本付息的比重已经高达52%),实际已成为宏观货币超常规增长的重要乃至最重要推力。

这也正是为什么中央政府自2015年以来,反复要求对“僵尸企业”进行摸底并及时清理的原因。其中仅去年一年,实际已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预计未来时期,这项工作必然还会以更大力度向前推进。

当然,正因为“僵尸企业”危害巨大,所以在对其不断加大清理力度的同时,尤其要警惕前车之鉴,对潜在的“僵尸企业”必须加以足够防范。在当前民间投资意愿仍在筑底回升阶段,“稳增长”任务客观要求政府性投资与国企投资保持较高增长速度的情况下,更要立足从根源上加速完善市场机制。其中的重点是:一方面,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干预,引导民间投资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更多领域;另一方面,强化竞争机制,收紧预算约束,逼迫政府与国企投资更为注重效率,更为保持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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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7年第3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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