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官方网站  中央新闻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

经济网 中国经济论坛

首页 > 财经 > 宏观 > 正文

最高法:缓解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 妥善处理“僵尸企业”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谢玮)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有关情况。数据显示,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今年截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僵尸企业”存续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贺小荣表示,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中断,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据介绍,2015年12月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就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向全国法院作出部署。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建立和完善破产企业识别、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及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三大工作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贺小荣介绍说,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在经历前期因政策性破产导致案件数量较多的阶段后,自2009年开始,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中破产案件启动难是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破产立案制度,从诉讼流程上清理破产启动的障碍,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专门设置了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当事人申请权利。

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今年截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工作。截止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据介绍,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妥善审理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贺小荣举例称,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有效化解债务危机,该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余亿元得到清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煤矿18家,清理每年357万吨的过剩煤炭产能,帮助企业重获新生。

据了解,为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建立市场化、常态化、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基础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

如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去年底成立以来,与省、市国资委进行多次对接,全面摸查“僵尸企业”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已经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僵尸企业”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对“僵尸企业”要果断通过破产清算

贺小荣认为,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多种方式中,破产机制与法治化、市场化要求完全相符,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意义和作用:

第一,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 僵尸企业 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弭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贺小荣透露。

第二,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第三,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树立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工作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营商环境和金融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

“大力运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良好国际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贺小荣表示。

防止“僵尸企业”借重整制度逃避清理

“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贺小荣介绍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着重加强和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

“要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 僵尸企业 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贺小荣要求,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第二,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比如,可以在正式进入重整前引导企业进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阶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谈判来真实展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对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

第三,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商业交易的强行介入,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贺小荣说,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最高法方面透露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审理难度也更高,但相关规则缺失,亟须加以完善。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清理,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制度建设是基础。为此,最高法院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络编辑:崔晓萌)
作者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