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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出炉:涉案人数上升、银证保全覆盖、新型犯罪高发

6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研讨会现场_副本

6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研讨会现场

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发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2016年的金融热词如“金融安全”、“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都出现在《白皮书》中。据《白皮书》显示,2016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大案多发,金融从业人员涉及领域蔓延,借助金融新市场、新业务实施犯罪风险值得关注。

上海市检察院已连续五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包含总报告《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和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三项分报告。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6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市场的法治秩序,服务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出对策建设。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处处长肖凯在发布会上介绍,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案件共涉及7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137件131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504件1498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6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2件39人。

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

2016年全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相较于2015年2140件/2684人,案件量下降21.3%,为近5年来受案数量次低的年度,仅高于2013年的1411件,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为5年来涉案人数次高的年度,仅低于2012年的3381人。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信用卡诈骗罪占比降幅较大。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与2015年持平,但2015年未曾出现的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分别受理5件和2件。就类型分布看,信用卡诈骗案件虽以1027件的数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61%,仍连续八年居金融犯罪首位,但从其所占比重来看,相较于2015年占比79.5%,已有明显下降。受理案件数量前十的罪名分布变化不大,只出现小幅调整(详见下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升至第二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由于案件量下降跌出前十,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量上升,成为2016年案件量第十的罪名。

涉银行业案件下降,涉证券和保险业案件增加。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仍以涉银行业案件为主,2016年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犯罪1597件/2719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占了2016年全部金融案件的94.9%和94%。但相比于2015年的2073件/2566人,案件量已明显下降,降幅达33%。涉证券业犯罪和涉保险业犯罪则呈上升趋势,分别受理17件/54人和53件/105人,案件量较之于2015年分别上升117%和56%。

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之间相差较大。2016年,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受理案件数量相差较大。各区院中,案发量最多的浦东新区院受案506件,宝山区院次之,随后是杨浦、黄浦、松江和静安,案件量均超过100件,而崇明区院不足10件。

2016年全年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易复制扩散,欺骗性强,辐射面大。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和205%。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案件量与2015年持平,涉案人数小幅上升17%。

2016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不少案件中的业务经理或团队长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另起炉灶”,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实施新的犯罪。

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国。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如“e租宝”、“申彤大大”、“中晋系”等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层级众多,销售数额巨大。涉案企业在报纸、电视台、互联网、高铁等多媒体展开大规模宣传,甚至采取冠名赞助商、明星代言等高成本的广告形式。

二.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增幅达855%,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而2015年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全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占比重仅为8%。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的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法律规定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必须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交易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但2016年却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如非法经营外汇汇兑的案件从2015年的8件/9人升至15件/25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88%和178%。又如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诱使不具备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虚构转口贸易成惯用手法。

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生,其中逃汇案5件11人、骗购外汇案2件10人。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在短短2个月内,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

五.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

长期以来,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一直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出反映出这一问题。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新三板”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

深度剖析:案件中反映的金融监管盲点及法律缺失

《白皮书》厘清了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金融犯罪风险作出了预测预警提示:

首先,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连年上升趋势,借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的案件也不断增加,既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这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的。

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较易产生监管盲点和薄弱点,如目前各种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类的公司工商注册手续简便,注册后又无相应监管,致使这些公司开展非法活动初期未能被及早发现。当资金链断裂后,刑事介入时,已经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挽回。有法可依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但面对市场金融产品的琳琅满目,金融法规的供给却相对不足,未能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业务的本质和金融风险。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空白,规则的缺失让社会公众难以辨别产品的合法与否,容易被骗。

金融活动,风险与收益正相关,而不少投资者却在对金融风险缺乏基本理性认识的情况下,仅以所谓“收益率”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标准,盲目投资。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投资人根本不清楚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是何物就大量投资,甚至对宣称的收益率畸高等显而易见的骗局仍趋之若鹜,以银行存款的风险来看待投资理财的风险,往往“天上馅饼”变成“地下陷阱”,导致损失惨重。此外,金融以信用为基础,虽然目前征信体系已开始构建,但尚未能建成跨行业、全覆盖的征信系统,使金融欺诈活动游走于行业监管缝隙,而难以识别和发现。

其次,金融犯罪与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刑事政策等密切相关,发案形势依然严峻。

资本具有跨市场、跨国境逐利的天性,因此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都将影响国内金融犯罪的态势,2016年的外汇犯罪突增,就与美国进入加息通道、国内进入转型调整期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导致跨境资金流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企业避险或套利的意愿增强,以此为目的的外汇犯罪就此浮出水面,其中各种更具隐蔽性的新型犯罪手法更应值得关注。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政策调整和增长减速等压力,可能造成一段时间内金融犯罪发案形势依然严峻,对此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加强研判与预测,以形成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机制。

此外,司法机关对刑事政策的调整与把握也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发案量产生直接影响。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加强该类犯罪的证据要求,严把入罪门槛,当年该类型犯罪就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2016年继续下降,且降幅高达39.6%。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下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银行风控机制的完善和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保障持卡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司法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

再次,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漠视、对金融知识的欠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有金融投资都具有风险,法律为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新三板、私募基金、私募债券等,设置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遭受损失。但是多起案件中,都存在市场参与人对市场规则的不了解或不遵守,从而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很多投资人在并不了解相关投资规则的情况下,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诱惑宣传,还有的投资人则明知正规市场的投资规则而出于侥幸心理轻信犯罪分子。如林某某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中,既有从未有过期货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也有明知林某某设定的规则远低于正规期货市场规则仍基于侥幸心理参与投资的人。

最后,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不足、推出新产品时对风险考虑不周,难以有效防范犯罪。

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金融机构往往都会制定复杂的内控和监督制度,但从业人员恰恰最了解这些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实施犯罪。如某证券公司中从业人员操纵客户资金仅需客户签章即可,没有其他核对和监管措施,客服经理便假冒客户签章,频繁操作客户账户,待客户资金完全损失后证券公司方才察觉。又如多年来的保险诈骗案均以车险为主,且多为审核员与定损员、维修人员相勾结,基本屏蔽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程序,这一常发、高发的问题环节值得保险公司深入思考,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完善内控。部分案件还暴露出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往往重效益轻风控,明显缺乏风险评估和犯罪预防环节。(包晶晶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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