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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陈瑜) 4月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某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处置费580元/吨交给王某处置。王某明知船东丁某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将废酸以处理费150元/吨的价格交给丁某处置。丁某安排船工孙某、钱某、张某、王某等人将其中2698.1吨倾倒至内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80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述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江苏科技咨询中心(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向外委托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原、被告对此均表认可,并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原告认为,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有防范其副产废酸污染环境的义务。被告作为废酸的产生厂家,应当预见到废酸的无序流转存在极大的环境风险,其处置行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防止其最终被倾倒。但本案被告以明显低于实际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他人处置,在明知废酸极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委托并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置废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委托王某处置废酸的行为是违法倾倒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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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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