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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成效及建议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今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来,为农户扩大经营规模、拓宽融资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农商银行围绕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信贷产品创带来了机遇。沂南农商银行抓住沂南县被确定为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首批试点县的机遇,充分把握政策优势,大胆探索实践,率先在县内推出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丰富了业务产品和客户贷款融资担保方式,盘活了农村“沉睡”资产,实现了多方共赢。截至12月末,累计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27笔,金额9668万元。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12月27日,针对以上问题,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陈效中与岳龙传同志对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谈了几点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一、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措施与成效

(一)紧跟试点步伐,把握政府有利政策。沂南县确立了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了1个县级综合交易中心和16个乡镇综合交易中心,加快土地流转;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引入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共同分担抵押贷款风险,进一步降低了农商行办贷风险。用于补偿承办银行因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生的合理损失,为沂南农商银行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条件。同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银行按当年新增贷款累计发生额的5‰进行奖励,对担保机构按2‰进行奖励,有效激发了沂南农商银行参与产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二)发挥自身优势,完善制度流程。该行充分利用网点多、农金员遍布全县各个乡镇、村庄(社区)的优势,率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一是制定管理办法。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设计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产品,明确提出农户、合作社和企业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开展以证入股、以证交易、以证融资等活动,并对贷款人基本条件、抵押物价值认定、抵押登记等制定了详细操作规范。二是简化操作流程。对额度低于30万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在对贷款申请人和抵押物进行调查后,借贷双方协商确认抵押物价值,简化了抵押物价值评估程序,有效缩短了放贷时间。三是强化风险控制。明确提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优先在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立了“县乡联网、资源共享、管理统一、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乡镇开展。

(三)深化创新成果,延伸服务外延。该行积极与山东亿盛、瑞德等4家担保公司对接,拓宽担保合作范围,提高贷款审核发放效率。创新推出了“富民发展贷”,鼓励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承贷主体,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多种方式,办理2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把贷款客户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合理制定放款计划,为客户量裁衣。如沂南县辛集支行的某养殖户,量身定制了5万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计划,解决了该户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的难题,激发了该镇村民的养猪积极性,促进了当地畜牧业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仍受法律限制。虽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了符合条件、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但因《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较多的隐含着限制或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二)流转土地抵押贷款受制约。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普遍现象,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及其他形式,流转主体主要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大户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部分土地流转多合同内容普遍简单、要素不全,约定条款不明确,纠纷隐患较多。同时,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能及时变更发证,不符合办理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制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难以确定。目前,基层普遍缺少专业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缺乏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价值评估主观判断成分较大,缺少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

(四)金融支持土地流转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由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具有高风险特征,现阶段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且缺乏农业产业风险准备金、救灾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金融机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

(五)配套政策不健全。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办法还不健全,对土地经营权变更缺乏明确规定,对于违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如何处置缺乏相关依据。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风险。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明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合理确认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及登记手续。完善畅通产权评估及登记制度,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及抵押手续较繁琐因素,建议对小额贷款抵押物价值认定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额度较大贷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最低标准执行。抵押登记由明确的专门部门办理,免收抵押登记手续费,尽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开辟“绿色通道”。

(三)建立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村资产能否抵押关键在于抵押品是否有价值、有市场,建议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性文件,使流转有章可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平台,由专门部门管理,让农民的产权得以顺畅地流转变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运转速度。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防止流转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有效解决各贷款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积极发挥财政支撑作用,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门资金,明确专项基金补偿流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奖励,对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给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吃上“定心丸”。(王其团 陈效中 岳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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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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