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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险资利用高杠杆发大财,小股民成为潜在受害者(4)

面对野蛮人敲门,王石和万科的纠结与无奈,在董明珠和格力身上不仅没有重演,相反还上演了剧情大反转。

国外如何应对“门口的野蛮人”

陈思进

“野蛮收购”又称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允许,在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具体的操作方法,就是在证券交易所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都有严格的投资规定,全美保险业理事会监管着保险公司的具体记录,把各项投资分类到一至五个等级,并规定了每个保险公司在各投资等级的额度,连投资股票都觉得风险过高,更何况加了杠杆的敌意收购。

因为,发行高现金值的产品势必带来高额成本,从而不得不将这些资金配置到收益高以及风险过高的资产项目上,这对广大的投保客户是极不负责的,最终承受风险的不是发产品的机构,而是广大投资者。

此外,由于敌意投标者寻求绕过与目标公司的友好谈判,以寻求控制权,可能打乱目标公司的正常运作。这不仅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构成威胁,而且对管理层也构成威胁,因此在收购领域规范市场,就更显得相当必要了。

事实上,金融市场永远是魔道争斗之处。面对“魔”的进攻,仅靠道德评判是不会产生约束作用的,唯一可行的遏制手段,是制定法律来监控和监管市场。先不论欧美国家对股市的严厉监管,即便像印度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对“敌意收购”也有相应的监管法律。

自1991年经济自由化以来,印度只经历了极少的敌意收购企图,任何收购都需要遵守“1997年SEBI”规则,简称“收购守则”,法规的监管范围主要针对收购股票和并购,其正面积极的作用可以帮助企业重组。

然而1989年,由于私募基金KKR以250亿美元的加权购买权(LBO),“攻击”并购了美国饼干公司RJR Nabisco Corp公司。并购在印度的处理方法,从2011年4月开始完全不同了。一个最重大的改变,是强制性规定公开要约购买股票的时候,将股本提高到25%。过去,收购者做出公开要约购买股票时,他的资本只需达到15%;另一个可能的重大改变,是建议强制性规定公开要约股本资本为100%,而非当前规范下的20%,即去掉了杠杆。

如果包含“收购守则”的规定在内,这双重变化将使“捕食者”无法拥有任何一家印度公司超过50%的股份并占领管理层,被收购者甚至可以让公司退出股票市场,使得恶意收购无法进行下去。

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引领经济增长,但是目前在国内的资本市场里,往往分不清金融创新和妖怪兴风作浪的差别,保险和基金在欧美的资本市场是中流砥柱。而在中国资本市场里,最近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刘纪鹏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水下的老妖精,是指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这些家族什么时候并购重组,什么时候高转送,不是都由家族说了算吗?没有信息对称,没有制约力量。”

董明珠女士说得非常好:“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如果没有实体经济,仅用金融杠杆来搞发展是不行的。”而资本本质逐利,必须具备良好的监管制度来制约,而这个制度就是从治理结构入手,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才能使得中国的经济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作者系资深金融风险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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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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