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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债转股对“僵尸企业”无效

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被视为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文件,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债转股方案这次真正揭开了面纱。

2016年第43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6年第43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谢玮丨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43期)

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被视为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文件,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债转股方案这次真正揭开了面纱。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就曾表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3月24日,李克强总理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再度重申可以推出按市场化方式的债转股,这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随后在3月末,国务院召集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等多个部门讨论债转股事宜,债转股重回人们视野。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债转股于17年后正式重启。

对于市场而言,债转股并不陌生。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划拨400亿元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分别对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坏账进行剥离,当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为10年。199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审查推荐601户债转股企业,总额4596亿元,自此政策性债转股开始实施。 

17年后的今天,债转股再度启动,新一轮的债转股如何“旧瓶装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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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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