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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智说法| 死囚贾敬龙,我们法律人不能欠他一个声音

文 | 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所主任 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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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贾敬龙因婚房被村委组织的人员拆除,事后报复杀害村支书一案,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刀下留人”本是封建王朝时代的人们通过戏台对生命的一声美好期许和一个浪漫而善良的憧憬。今日,却重重地摔在现实。人们对贾敬龙杀与不杀的讨论无疑又是一次情与法的交织,一种社会伦理与法治精神在两个价值维度中的撕裂。但无论如何,在“一个违法的私力强制诱因下引发的另一个罪恶的私力复仇悲剧的面前,对于死囚贾敬龙,在他被以正义之名行刑之前,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欠他一个声音”。    

本案中,法庭不承认受害人采取了“违法强拆”的非法行为,也即法院不认为受害人因此而有过过错。反之,或许只要能证明被害人“违法强拆”的行为存在,则过错应然存在,由此就可以引起法庭的关注与思索直至重新考虑。   

既然贾敬龙案是作为一个法律事件出现在公众面前,那么,本案以法律为准据展开讨论是必须的。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目前可以参照理解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具体到贾敬龙案,村委会显然没有这些权力。我们来看看以被害人为领导的村组织是如何做到的。   

涉案村集体提出的集体经济发展方案经村委会研究确立后,其中2009年3月24日其发出的《通知》中显示:“截止25日上午11时整还不同意的,不再享受村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社保、养老保险、分房、分款等一切福利待遇。   

由此,我们可以静默一下,如果说国家赋予村民的这些基本权利都被村委会给剥夺了还不能算是强制。那么,我们可以再进一步看看,死囚贾敬龙之妹贾敬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2013年2月27日,村支书带队开始进行拆房。当时一共要强拆4家,我们报了警才停了下来。这次没有发生肢体冲。       

2013年5月7日,距婚期18天,多名不明身份人士强行用钩机拆除楼房主体,贾敬龙在楼房内不肯离开。当时他们动手打人,贾敬龙妥协后也被打伤,她报警后贾敬龙到派出所录了口供。   

这些事实是不难查证的,如果存在,强拆自然存在,如果根本就没有核实,那么本案就有重大存疑。   

在一些公开报道中,有人用贾敬龙家被拆时,他举着红旗站在楼上捍卫的图片加以说明。以此证实他对强拆的反抗。   

其实,证明这一问题没有这么复杂,村委会不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具有动迁的主体资格。最终实施拆房的也不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其他人不具有执法的资格。一句话,凡是不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的强权行为,都是非法的。可见,指出本次事件非法拆迁为非法强制拆迁并无不当。  

那么,涉嫌“违法强拆”的行为过错因素,该不该在死刑量刑及复核程序中考虑是贾敬龙该不该杀的法理基础。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最终复核时,该不该对被害人有过错的事实进行主客观评价。 

对于这一点,早在1999年最高法的《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已经明确,“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且,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对于本案,我们不妨设身处地想一想,为了反抗拆迁,家人的养老金停发了,房屋被停水停电了,装修的婚房被拆除了,最后婚期也泡汤了,未婚妻也另嫁他人了,上访过,举报过,被打过,房屋拆除后补偿款继续被扣押,求和过。那么,贾敬龙还有什么好办法呢?作为一个习惯了理性思维的法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除了肯定不会拿起射钉枪杀人之外,我最多只能自己安慰自己说:一定要相信组织。   

贾敬龙没有这样做,他没有依靠组织,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甚至没有忍让妥协。而是固执地自我认为:“我放弃了婚姻、工作,我一度沦丧来到建筑工地,北高营村跑劳务市场的就我一个,我客走他乡,没有办法,没有人给我说法,那么好,我贾敬龙自取说法,我立下誓言,我是怎样被打出北高营的,那就用我同等的方式走回来,用灰太狼先生的话:‘我一定会回来的。’如果现在把时间倒回去,回到2015年春节,我的信念坚定不移,一样明确而公开,让北高营村民看的而且公开明确,就是我贾敬龙弄的你何建华。”(据说,贾敬龙自辩词中这样写道。)   

无疑,这是一种私力残暴,这是一种狭隘和偏执。任何法治社会都不会容忍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和私力强制一样,必须要予以惩处直至剪除。所以,正义的法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顶格判处了贾敬龙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彰显法治。

其实,贾敬龙触犯了刑律,理应严惩,判处其死刑并无不当,然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是否需要用立即执行来体现本案的惩罚性及公正性抑或必要性。

既然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了少杀、慎杀的核准精神,给了人们对生命美好的遐想,本案就存在透过法理说情理的空间与必要。我们不是裁判法官,也不是死刑复核的终结者,我们无意评价复核结果的正确与错误。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有责任在法律赋予情与法的美妙空间里,积极善良地说出自己主观的期待,至少,在贾敬龙被行刑后,有一天我们回顾来路,检点自己,我们不曾欠下死囚贾敬龙一个声音。   

其实,那一年隆冬,贾敬龙已经穷尽一切努力,当期待和假想的正义都不能确保他的安宁时,是我们的冷漠让他感到寒冷,是我们亲手用强势压下了他的头颅,让他孤独地跪下时捡起了枪,那射向村支书脑袋的射钉,是对我们无视他人私权的示弱。如果强拆是一个社会的“毒瘤”,那么,这个“毒瘤”扩散后的死亡之果,我们没有理由让贾敬龙一个来吞食,至少我们不能欠下他一个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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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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