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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财政法》 的两种现实路径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财税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措施持续高频度出台,从某种程度上说,财税体制的改革起到了引领与推动的作用。

郭纲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37期)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财税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措施持续高频度出台,从某种程度上说,财税体制的改革起到了引领与推动的作用。

继今年6月份实现全面“营改增”试点的财税改革阶段性目标之后,国务院又于8月份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适时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关于财税方面的法律已有不少,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以及各税种的单项税法等,至于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则更多。随着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适应规范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新要求,及时形成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已显得刻不容缓。

在此形势与背景下,研究、起草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在内、具有规范各级政府财税关系的纲领性的财政基本法——《财政法》,需要及时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就定位而言,需制定的《财政法》,应该是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我国各级政府财税收支管理的基本法,应该是我国其他各部财税法律的母法。换句话说,其他各部财税法律应该从属于《财政法》,接受《财政法》的约束与规范。

从内涵来说,需制定的《财政法》,应该涵盖财税关系的方方面面。它要对财税关系的各个方面做出框架性的规范,并成为制定、修订各部子法的基本依据和遵循。具体而言,需制定的《财政法》,要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等财政关系,要对各级政府收入的来源与结构、支出的责任与范围、收支的平衡与管理等,要对各级政府税收收入的征收与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使用、债务收入的举借与管控等,要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中期财政收支计划、财政政策制定与调整等,进行相应的明确,做出总体的规范。也就是说,从法律层级而言,现行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以及需要拟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等,实质上都应该纳入《财政法》的子法范畴。对于现行各税种的单项法律,某种意义上说,属于更低一个层级的财税法律。

鉴于需制定《财政法》的基本定位与所涵盖的丰富内容,我国科学合理的财政法律体系的形成,有两种现实的路径可供选择。

其一,立足现实基础,及时拟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相应修订现行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等,在完善子法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和出台母法《财政法》。

其二,在快速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适时制定和出台《财政法》,并根据这一财政母法的要求,拟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修订现行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等。

无论选择哪种路径,其中的核心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都要从顶层深入研究、全面谋划需出台的《财政法》的框架体系,并围绕财政基本法的总体架构,来适时制定、修订《财政法》的下位法,具体开展一系列财政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舍此,别无他途。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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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7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6年第37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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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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