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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工作浅探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殷好渠

摘要:新形势下司法会计工作如何开展,是每一位司法会计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考虑的问题。为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会计工作者必须认清形势,转变工作重心,转变工作方式,以服务办案为核心,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鉴定水平和审查效率,全面提升司法会计技术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关键词:新形势  司法会计工作  开展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具有辅助侦查、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和技术协助的职能。司法会计工作者通过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从专业技术角度确认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科学依据,而且司法会计工作者还可以配合办案部门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预防新的犯罪发生。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公布并施行,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也给新兴的司法会计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舞台和良好的发展机遇。

在新形势下司法会计工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每一个司法会计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考虑的问题。为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会计工作者必须认清形势,转变工作重心,转变工作方式,以服务办案为核心,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和办案效率,全面提升司法会计技术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一、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专家型人才。

司法会计学是法律知识与会计知识有机结合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要胜任司法会计工作,就必须具备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及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领域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犯罪种类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和增加,呈现高智商、高科技、隐蔽性、复杂性的态势。这就要求司法会计工作者具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专业知识功底和长期积累的查账技巧,才能通过查账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为办案部门提供线索、提供科学的侦查方向。要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提高检察技术手段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水平,使司法会计工作有长足的发展,就必须全面落实高检院关于科技强检的精神,加强对检察技术人员的系统性培训。具体到个人来讲,就是要重视学习、勤奋学习、善于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经验,扩大知识面,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提高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使自己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专家型人才。

第二、落实规定,强化监督职能作用和配合协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好技术支持。

根据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规定,检察技术工作的服务范围和对象是自身的侦查工作和业务部门的办案需要。

要发挥司法会计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就要为其提供实践的对象和舞台。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三三制”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三位一体”办案规则》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6+1”办案规则》等规定,为司法会计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持。在工作中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发挥司法会计提供证据、审查证据职能,必将对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讲究方法,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会计工作的特点是时间紧、保密性强和阻力大,所以司法会计工作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在检查时,遇到举报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多,案情复杂的情形时,应选择明显涉嫌犯罪的一两项财务会计业务进行突击检查,以便及时立案,对其他内容待立案检查时,再逐一查证。另外,在向被调查单位调取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要比所要查证资料的范围要大一些,以便让犯罪嫌疑人摸不清检查的内容和方向。在查清主要事实,确认达到立案标准时,应及时立案,以便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提取和保全证据。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种类之一。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会计鉴定和文证审查靠的是客观事实,更需要科学、理性、公正的态度。在鉴定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做到所引用的标准和方法科学正确,所依据的材料充分真实,在做出结论时不但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在操作中也需运用其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以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结论和高效率的工作作风促进案件的公正办理。

第四、履行职责,强化鉴定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提供、审查证据。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和出庭义务,既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又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也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唯一性、客观性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尽管现在已有部门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但还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以便确立鉴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当然,即使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也不可能解决鉴定结论的局限性问题。因为,司法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送检材料,如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超出这一部分的其他案件事实,在司法鉴定结论中是不能反映的。

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科学活动,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譬如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工作能力、采用的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把握,提供的检材是否真实、合法和充分等,都有可能出现鉴定结论的偏差和失误。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提高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司法会计工作者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多看多想,全面辨证的分析问题,对重大、疑难、有争议性的结论进行会鉴,尽量避免出现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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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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