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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智说法】驾车时,我们可以等一等,再等一等

不要再次让一个新的生命被我们堵在他(她)来到这个美丽世界的应急车道上;不要再让一个鲜活的生命被我们的任性和恶习终结在应急车道上。请牢牢记住:“应急车道”,她的昵称叫“生命通道”。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熊智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4期)

不要再次让一个新的生命被我们堵在他(她)来到这个美丽世界的应急车道上;不要再让一个鲜活的生命被我们的任性和恶习终结在应急车道上。请牢牢记住:“应急车道”,她的昵称叫“生命通道”。

一段阳光道,却天天上演着悲剧。一个老话题,却无情地被人漠视。我们人人都应为此大反省。

2016年端午小长假,我如期被堵在回京的路上,近三个小时的停留,的确让谁都会失去耐心,车窗外一辆接一辆的各式汽车,慢慢地开上了应急车道,很快,应急车道上的车队长龙像搭积木似的一直向身后延伸,直至一动不动。果然,后来的救援车辆只能远远地撕心裂肺地鸣着警笛,悲愤而无奈地叫着……

这一幕,让我想起,浙江甬台温高速温州方向,一辆厢式小货车与前车追尾,驾驶员被卡在驾驶室内,趴在方向盘上,绝望地望着被堵得严严实实的“应急车道”,一声叹息,眼睛死死地盯着远方,泣血控诉着眼前这条冰凉的车河。

这一幕,让我隐约听到,在连霍高速甘肃榆中段车祸现场,消防人员为了绕过被堵得水泄不通的“应急车道”,跑步前进8公里赶到现场救援的,那重重的脚步声。

然而,这么多揪心的事故历历在目,却丝毫没有触动人们的痛点。每逢节假日,我们几乎都能看到悲剧发生在“应急车道”上,我们几乎都能看到悲剧来自于被堵死的“应急车道”里。这一驾驶恶习俨然已是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占用应急车道,不仅是交通违章行为,还是危险性行为

事实上,“应急车道”是人类道路革新中的一项最科学、最文明的设计成果,她包含了规则的遵循、习惯的养成、教养的树立和对生命尊重的意义。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对“应急车道”作了明确的定义和使用规定。她已是一个全球化的准则和概念,她已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所谓应急车道,我国法律规范是这样定义的:主要在城市环线、快速路及高速路两侧施划,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那么,什么是可以行驶的紧急情况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如果确实遇到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应急车道区域内,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既是驾驶时停驶应急车道的法律授权,也是等待施救连接生命的目标原点。一旦这条绿色的救援通道被切断,法律的这一授权必然会以悲剧的形式定格。

那么,现行法律对违背这一规定的后果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针对这一条款,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我国的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交管部门又作了细化规定,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目前,处罚最高的是深圳特区,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罚款3000元,记6分。但多数是在被拍摄及现场发现的情形下才得以处罚。

有报道称,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15年,全国共查处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6万余起,其中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5.3万余起,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停车7000余起。为此,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严管严查严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高速公路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为做到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了“五个必须”措施,及时处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1. 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后必须在十日内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2. 对外地机动车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后必须在24小时内转递至机动车登记地;3. 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后必须在三日内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定制服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4. 要求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三十日内接受违法处理,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组织追查;5. 无论是被现场查获的还是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必须依法从严处200元罚款,记6分,其中驾驶营运客车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的,记12分。总之,上述罚则强调的还是罚款,可悲的是,这个社会一部分人奉行的是,钱能解决的问题都是小问题的价值观念。

事实证明,这些罚则收效甚微。即便是刚刚过去的大小长假,由高速路应急车道被占而引发的悲剧仍然在频频上演。究其原因,存在“取证难”“驾驶恶习难改”“违法成本低廉”“从众侥幸心态”“执法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并且技术和人力几乎无法解决这些难题。 

但我们必须正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是一种非常恶劣的驾驶行为,也是一种潜在性危险很大的危害行为,如果不严加管控,将更大地造成社会公共财产损失和危害人身安全的后果发生。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入刑,

已经是时候

有网友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因占用应急车道的车堵塞,造成救护车不能顺利救护伤员导致伤员死亡的,由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一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这样说虽然语气重些,但的确为国家管理、交通管控,提出了一个很好的立法思考。

作为一位法律职业人,我认为,适度入刑,会是目前治理这一恶劣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危险驾驶罪”自2010年政协会议被提案建议以来也颇受争议,但这一刑罚的实施,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酒驾、醉驾和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伤亡事故陡然减少。这一刑罚的运用,说明一个问题,当道德不能调整恶习时,法律是最好的矫正器。当执法成本过高的时候,入刑未必不是司法经济。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补充入“危险驾驶罪”中,即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建议对该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立案标准参照: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造成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民警不能执行紧急公务等严重后果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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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6年第2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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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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