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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监管”不能改变“分业经营”

有消息称,一个“超级央行”正在形成中,目标是要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监管”。就是说,把全体金融业置于一个综合监管的体系之内,让所有金融行为都逃不开金融监管视线。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16期)

钮文新

有消息称,一个“超级央行”正在形成中,目标是要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监管”。就是说,把全体金融业置于一个综合监管的体系之内,让所有金融行为都逃不开金融监管视线。

当下金融行为和金融产品设计五花八门,说不清它该属于哪个部门监管。这将导致监管真空,而在监管真空的条件下,各色制度套利、监管套利行为严重影响中国正常的金融市场,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比如互联网金融领域,许多都是典型或非典型金融行为,甚至互联网公司已经什么金融业务都做。曾经一段时间,互联网简直就是“护身符”,不管什么样的金融行为,只要是互联网公司做的,那就是“创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但如何监管、由谁监管,迟迟难有定夺,导致监管真空期过长。

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这件事,不是转变一下行政体制就可以得到充分解决的问题。比体制变革更重要的是机制,我们如何才能构建一种机制,构建一种怎样的机制才能使得监管部门愿意监管、主动监管、及时监管,并有效把握监管尺度。我认为,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否则,仅仅有部门权利的重新构建,而并无监管的有效期许。

比较适合中国的金融体系应当是基于分业经营的混业监管。金融各业就算跨界也该是有限跨界,而不是大家都干同样的事。因为中国金融基础薄弱,而且自律性严重缺乏。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金融各业之间存在接续性特征。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金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是股权金融,其二是债权金融。这两类金融各具特征,但又相辅相成,而通常具有接续性特征。

一般而言,企业发展初期,规模小,抵押物稀缺,在这个时候,企业需要有具备独到眼光的股权投资者融资支撑;当企业长大了,股权值钱了,这时的企业才具备了债权金融进入的条件。这时金融规律,也是金融经营者必须遵从的客观要求。正因如此,全球金融市场都明确划分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金融市场,而参与者的风险偏好也截然不同。股权金融偏好的投资者更看重企业未来的成长,而用不着抵押物和当下的现金流;但债权金融偏好的投资者则完全不同,他们更在乎企业的现金流、抵押物和安全性。

股权金融和债权金融的接续性尤其体现在“特殊市场情况”的时候,比如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无非是两种:要么是股市泡沫崩盘的危机,要么是债务危机。在危机时刻,股权金融和债权金融的接续性非常突出。美国发生了债务危机,债券市场几乎停滞,如果这时候美国没有一个健康的股票市场,那企业融资路径必然中断,以致债务危机转变为全面的经济危机;同样,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破灭,股票市场一落千丈,如果这时候没有一个健康的债券市场接续,企业融资也势必中断,而是股市危机转化为经济危机。所以,我们必须要懂得这个金融市场相互促进,同时也相互接续的规律。

正因如此,无论监管体系如何变化,我都坚持主张“分业经营”。因为,无论是债权金融还是股权金融,它们都存在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我们必须确保金融接续,债权金融出问题,股权金融可以接续得上;而股权金融出问题,债权金融可以接续得上。

(作者系CCTV证券资讯频道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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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6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6年第16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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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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