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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事务所签约中央财经大学,学者律师探讨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文章导读: 多名金融犯罪领域律师在仪式上介绍,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数量显著增长。

京师律师事务所签约中央财经大学,学者律师探讨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何方竹) 中晋系、e租宝、泛亚事件、大大集团等理财平台相继倒下后,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争论再起。上海市公安局近日通报,“中晋系”公司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目前我国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手段,基本上沿用了监管银行的传统模式”,4月11日,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说。

“采取传统的牌照监管模式,管理成本是最低的,但现在的金融发展已进入混业经营形态,降低动态监管方式的成本,实现监管过程的流动性,是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方面。”郭华说。

多名金融犯罪领域律师在仪式上介绍,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数量显著增长。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宋晓江称,其正在办理的三起涉嫌金融犯罪案件直接涉案金融约50亿元。“有的金融类案件动辄有上百名投资受害人来进行法律咨询”,他说。

非法集资事件高发将导火索引向了监管模式。“混业经营业态下进行分业监管,容易带来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比如当出现票据诈骗时,不仅给银行带来风险,也因为有些P2P平台也开展了票据理财业务,从而使风险积聚”,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伟说。

目前P2P平台注册登记只需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以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登记程序和手续要求与一般互联网公司基本一致。

但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如果这份《条例》最终施行,事实上仍沿用了牌照管理的传统监管模式。

而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规定,“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并未明确具体监管办法。

公开报道称,北京、上海、深圳工商局已开始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而上海相关区县已暂停了投资理财类、金融信息服务等类型企业注册。

不久前,中央财经大学发布了《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建议稿提出对P2P平台实行备案制监管模式。建议稿起草者认为,对P2P平台实行牌照管理与将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性质存在矛盾。

在对网贷平台的企业信息、管理制度、产品信息等进行备案后,上述建议稿写到,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在备案中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上报银监会,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要求对相关平台企业进行备案以后,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管理,动态发现问题。”郭华说。知情人士介绍,北京等地方司法机关正在筹备专门的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团队。

但一名高级法院法官介绍,就已发案件的侦查而言,平台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多是在资金链断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案发,事后惩戒措施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的效果远不如事先预防和事中干预。

他认为,执法部门需要提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口,做好犯罪的预警防范,通过对P2P平台、借款人、投资者的信息收集和研判,提供精确的犯罪和经营风险预警.4月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多部门将联合建立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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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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