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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要求出示“执法证”,法律为何一次次被误解?

文章导读: 最近几天,网上一段强势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的视频到处流传,引起广泛关注。这一案例,颇为值得大家围观并思考。

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熊智

最近几天,网上一段强势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的视频到处流传,引起广泛关注。这一案例,颇为值得大家围观并思考。

从公开视频可见,视频中多位人民警察在着装状态下执法时,被被执行人和在场群众要求出示“执法证”,随后,该警察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后被质疑为“不好使”,继续被要求出示“执法证”。无奈,出警警察将现场多位阻止执法的群众强行带走。

看了这个视频,心中有种莫名的痛。一痛群众因强调程序而不懂得尊重程序痛心疾首!二痛警察不被理解遭受围堵,使得执法权被亵渎而扼腕痛惜!三痛围观者不明就里,莫名愤怒下以正义之名破坏正义而痛彻心扉。

自1986年开始至2016年,我国已经进入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了。普法的结果如是,由此说明,法治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教育难题。其实,从老百姓到政府官员当前对法律的普遍理解来看,我们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本次事件中,显然,对传统法制的不屑已经转变为对警察的轻慢,同样,警察身上原本的正义也因过去强势执法环境诟病遭到质疑,直至否定。在过去大接访的背景下,人民警察或表现了丧失原则的迁就或表现了失去耐心的粗暴,让法律的正义一次又一次遭遇误会,因为老百姓学习法律的方法多以案例为样,所以,重新找回原则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就本事件而言,现场群众明显是误解了法律,把人民警察和城管执法视为等同,又长期缺乏有效的法治教育,直至越来越任性。

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该条文用“或”做了规范选项,凸显了着装并佩带警察标志与便装下持有人民警察证一样重要并符合规范。同时,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可见这里只要求人民警察出示相应证件。

那么,人民警察的相应证件是什么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12号)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因此,在场群众要求人民警察出示“执法证”就是一种很主观的法律误解。

其实,我国现行规制中,人民警察手里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证”,这就是他们的身份证明。《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我们再进一步看看,当事警察在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不可以将继续阻碍执行公务的群众带走呢?《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感谢在场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正义地行使了法定职权,维护了国家正义,教育了围观群众,值得点“赞”。不过,也许是视频不太完整的原因,本次事件中的执法者显得还是有些强势,并让强权来得太突然,至少,粗暴地将把正在用手机记录现场的围观群众也一并侵扰就有些不妥了,这样的处理,自然会引起质疑和误解。

其实,接受监督不仅是警察的义务,也是一种胸怀。《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法治是个好东西,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那就是:真懂和坚持!

本文为作者授权经济网发布,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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