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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监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文章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银监会系统法治工作会议要求,内蒙古银监局制定了《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内蒙古银监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朱日岭 ● 实习生 王喆)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银监会系统法治工作会议要求,内蒙古银监局7月16日制定了《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推动全局系统通过标准驱动切实规范和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现行政处罚的震慑效果。

从取消董事、高管任职资格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两个方面,确定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基准和幅度,避免行政处罚行为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自由裁量区间过宽。如明确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使得宽泛的罚款幅度具体化,处罚的标准客观化,最大限度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区分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有助于实现过罚相当,有效防止轻责重罚、重责轻罚的问题,使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从而减少行政处罚行为的随意性。同时,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标准依据,统一了内蒙古区域内银行业行政处罚的尺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监管部门严格、公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合理划分监管部门与法规部门在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分工清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预防和减少权力寻租的控制机制。同时,通过明确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等内容,给予当事人保护和救济,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印发后,全局系统积极在监管和行政处罚实践中加以运用,严肃问责违规机构及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得以充分体现,有力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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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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