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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银行混改应先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

继交通银行深化改革方案获批以来,短短几天内,至少已有6家上市银行相继推出员工持股、引资计划或明确表示有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中国经济时评】银行“混改”应先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继交通银行深化改革方案获批以来,短短几天内,至少已有6家上市银行相继推出员工持股、引资计划或明确表示有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这是中国银行业股改之后再出发的征程。回望2003年起,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通过剥离坏账、股权改造、引资上市“三步走”历程,大幅度改进了国有银行治理架构与竞争能力,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金融体制框架。

不过囿于种种条件限制,上轮改革的妥协性几乎又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妥协性,有学者当时曾下了一个预判:“即使国有大银行上市,只要银行的产权结构仍没有什么变化,政府占大股,经营决策权由国有大股东的代理人来决定,就很难提高效率。”

事后的进展表明,上述学者的担心至少不是全无道理的。在银行这一很难拿捏稳定与发展相互关系的特殊行业展开的改革,本来就不应该被寄望于一蹴而就。很多纠结,只有留待时间涤荡冲刷,才能不断明朗并逐步完成爆发式突破的前提准备。

包括银行在内的垄断性国企改革的要旨主要有两项,一是构建合理有序的竞争格局,再一就是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这其中,如果专就后者来看,目前较为有利的改革氛围是,上轮改革业已用其成功、教训充分表明,产权变革是引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必要条件,若不彻底进行产权改革,无论采取什么别的措施,都跳不出旧体制的框框。

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解决的留存问题目前可归结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上市后仍然存在产权主体虚置问题,也就是说,应该由谁完全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责任,起码还在艰难摸索过程中。

其次,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银行对于经理人的选择仍大量沿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选拔制度。在代理人的选择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激励与约束,并不能保证国资代表有足够的动力去选择好的经理、解雇差的经理,以及监督经理的表现。

第三,银行内部权利配置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即经营者分享利润)与剩余控制权(即对纯利润的控制权)的错位问题并未完全消除,由此导致使所有者对经理层,以及上级经理层对下级经理层的控制效率难以明显提高。

第四,银行上市后,基于各种相关利益,各级政府或不同部门仍然以不同方式干预银行自主经营,尤其是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合谋”,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灰色地带和回旋余地。

这些问题在当前阶段切实可行的方案是且只能是,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通过“混改”进一步引入多种形式非国有资本,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因此,这次再出发的征程与股改一样,是在新的形势倒逼下又一场输不起的实践。由其标志,中国渐入攻坚期与深水区的改革不骄不馁,生机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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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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