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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5月1日起有案必立 年底不立案”将严肃追责

文章导读: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国法院5月1日起有案必立

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有案不立”、“年底不立案” 将对法院严肃追责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规定,《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实质审查

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意见》明确,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申请再审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

据介绍,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即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权”等四个条件的起诉方可受理。

此外,《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年底不立案”将被追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分析,在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年收案量已达800多万件这种导致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很自然地就出现了通过立案审查环节人为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或者“年底不收案”等现象,从而引发对于“立案难”的抱怨。

昨日印发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与之相比,立案登记制是指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指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的限度。

最高法有关人士表示,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焦点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还需化解哪些“压力”?

焦点1案件数量增加法院如何应对?

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伟此前曾在北京一基层法院担任16年法官职务。

他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部分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法院收进来的案子多了,但有没有能力把案子全部‘消化’掉值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直言,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据介绍,最高法院将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焦点2审判庭法官会否承担更多工作量?

根据规定,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在张伟看来,立案制度改革后,审判庭法官的工作量较以前可能会有所增加。“过去立案庭权力比较大,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会作出一些审查,到了审判庭的案子基本没有问题。立案登记制施行后,当案子到了审判庭,如果法官发现案件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不能排除案件被审判庭驳回起诉的情形。”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曾撰文指出,立案制度的巨大变化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他认为,“要精确估算改革可能给各级法院审判工作量带来的影响,如果人案矛盾加剧,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积极争取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的支持。”

焦点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如何规制?

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如何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也备受关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

据悉,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本组文/本报记者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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