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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治理互联网技术侵权需要法律、道德、技术三管齐下

1月9日,在北京卫视首播的大型综艺节目《造梦者》因为版权被爱奇艺恶意抢夺而备受社会关注。

【热点观察】治理互联网技术侵权需要法律、道德、技术三管齐下

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给我们无限奇迹,改变着生活、工作习惯以及思维模式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尖锐挑战和新的思量。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姚克枫

产业互联和激烈的知识产权争夺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1月9日,在北京卫视首播的大型综艺节目《造梦者》因为版权被爱奇艺恶意抢夺而备受社会关注。《造梦者》的版权方元纯传媒先披露与优酷网合作推出《造梦者》,后又大规模宣传与爱奇艺共同发布。目前,优酷网已经提起诉讼,向元纯传媒和爱奇艺追责。

该案就属于新的不正当竞争类型。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保障合同履行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诚信要求,在影视剧、电视节目行业本就存在各种不诚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多版权方故意抬高版权价格,还有版权方在看到其他方出价更高,即便已经签署了合同,也敢主动毁约。在版权行业,“一女二嫁”(同一版权内容卖两次)的行为本就遭唾弃,但我国现行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除第二条之外,还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指引和规范。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人们在电脑上下载软件、搜索点击时,常常遇到捆绑安装、恶意程序、强制推广等问题,种种乱象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互联网行业健康的生态环境。

笔者代理的360诉百度关于百度搜索关键词“360杀毒”而出现百度杀毒推广链接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二审法院从鼓励公平竞争、扼制不正当竞争和破坏行业环境的角度出发,首次将歧视性、差异化对待竞争对手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百度败诉。通过司法裁决,二审法院向社会昭示了互联网环境中公平竞争的准则和底线,为促进互联网技术创新与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移动互联让版权保护不再“镜花水月”

2013年12月,优酷土豆集团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视频客户端盗播《北京青年》、《裸婚时代》等热播电视剧大规模诉讼案宣判,优酷土豆集团胜诉,百度遭遇相关诉讼的第32次连败,从司法角度,百度移动端视频的盗播被及时制止。

这也是继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等展开反盗版盗播联合行动后的一大战绩。过去的互联网侵权成本低,敢于铤而走险违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理念逐渐扭转。正版化,甚至自制内容成为视频领域的一大变革。版权保护不再是几年前的镜花水月。

近来,美国电影协会会员公司在深圳大规模起诉迅雷侵权盗版,要求迅雷进行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等,迅雷虽及时声明存在合作关系辩解,但都不可更改也无法回避的就是当前和将来版权合法化的趋势和方向。互联网企业在屡径知识产权维权之战后,也不断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新媒体技术下,避风港原则该怎么用

避风港原则是互联网领域为了平衡权利人和技术发展的一个可适用的原则,指提供链接或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及时断开链接或删除相关内容,则不再属于侵权。但是技术的快速革新,例如“深度链接”、“加框链接”的出现,曾经使得避风港原则难以适用。

但是在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北网络台、葫芦岛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新浪云视频”实际上是加框连接,新浪与辽宁东北网络台、葫芦岛日报社构成侵权,笔者代理的新浪坚持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新浪云视频”提供的是一种深度链接服务,通过链接但不改变网址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网站加框链接观看新浪公司网站上的影片资源,并不构成侵权。这是避风港原则在新技术发展情况下的适用。

近年来,发生在移动端的侵权诉讼频发,各种游戏、电子书、影视剧、综艺节目甚至APP侵权不断。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成为判断的难点。因为移动设备尤其手机的界面相对小很多,在用户点击观看、应用的时候,界面不再发生跳转,而且很多界面的标识不清。在此情况下,如不使用专业的抓包软件,很难判断内容的实际来源和存储位置,造成司法裁判和诉讼的困难。

司法中针对避风港原则难以适用也有各种原因,包括司法思维定式、对新兴技术的法律滞后、过度保护权利等各方面原因。

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牵手”互联网时代维权新思路

2015年初,名为“王博士的精神家园”的博主发文称,京东集团CEO刘强东与章泽天的恋爱是密谋已久为公司上市进行的炒作。近日,刘强东和京东集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微博博主“王博士的精神家园”,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互联网开辟了更为广阔和自由的言论阵地,人们在享受自由表达的同时也看到网络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人身攻击、恶意诋毁现象。随着互联网传播影响力的提升,商业诋毁发生在互联网上,常常以人身攻击的形式出现。于是,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地见诸竞争对手之间。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援引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来维权。

然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只是一方面,我们需要给社会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和合理的言论疏导,引导社会理智表达思想,合法维护权益。

互联网的发展如双刃剑,带给我们喜悦的同时,也必诱发和隐藏一系列的矛盾,希望我们能够积极、理智面对。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的一点:知识产权是思想转变为现实价值的翅膀,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才能插上飞翔的翅膀,万里翱翔!


(网络编辑: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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