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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论文: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及优化途径

文章导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其激活了资本的流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及优化途径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李鹏程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证券市场为经济发展注入动力,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倘若监管不力,又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甚至冲淡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围绕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证券市场监管的途径,旨在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优势,而控制其运行风险。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问题 途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其激活了资本的流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以证监会为主体的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优化监管方式,促进证券市场合理健康的发展,进而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助力“中国梦”的实现。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与深化改革的国内环境下,我国的监管制度要充分结合国情,立足现实,同时亦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国际上的合理监管方法为我所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若对其监管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最终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毒瘤。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执法不严格、信息披露不充分、监管体系不完善等。

1.证券市场监管执法不严格

《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旨在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法制化,但其作用却因为执法不够严格而没有充分发挥。在法律执行层面存在着执法力度不足的情况,使得大量法律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或在执法时对法律进行扭曲,极大影响监管效果。在法律法规制定层面,其内容上的系统性与整体性不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充分的衔接,缺乏实际操作性。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可依,便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催生出一些具体政策,这些政策往往缺乏对全局的协调且稳定性不足,而产生负面效应,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监管成本增长。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充分、准确、及时,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但一些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带有极强的误导性。企业信息的披露对于其股票价格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及时披露企业运行状况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正确地投资判断有重要意义。这就为一些企业利用内幕交易获取暴利提供了利益驱动的条件,榨取中小投资者的财富,极大地打击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这种现象是不公平、不公正的,长期来看严重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3.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监管是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的形式,其强调政府单方制定、实施规范,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管形式依赖于政府的正确领导,从而保证其政策权威性,从而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缺陷,我国的证监会是国务院下属机构,低于国务院其他部门,使得其监管权力受到极大限制,而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的形式,这种多头管理形式使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而监管者责任不明,监管效果受到制约。在政府监管之外,我国设立了证券业协会以期证券市场自我监督,从而补充政府监督的不足。但其地位却不独立,仍依附于证监会,仅仅是证监会与市场间的桥梁,无法独立进行监管,这就使得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趋于单一性,无法对其进行充分监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优化途径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优化途径,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提振投资者信心。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监管体系。

1.建设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相对于我国市场的飞速发展,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严重的制约了执法的力度,对一些违法违规事件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不乏相互矛盾之处,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亟需完善。首先,要确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确保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与系统性,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确立统一原则。其次,健全证券法规的实施机制,提高执法效果。[1]我国的监管立法与执法存在脱节现象,无法有效配合,这就降低了法律应有的效力,无法有效阻止内幕信息透露、公司炒作的违规现象。健全证券法规的实施机制,确保严格执法,从而保证执法的权威性,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影响着证券发行质量的优劣,其是将质量较差的证券发行拒之门外的一道关口。这就赋予信息披露重要的意义,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充分掌握上市公司的信息,保证财务透明,减少信息失衡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效果,进而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能。其次,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完善电子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从而省去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简化传输过程,提高传输效率,提升信息质量。通过及时的网上信息披露,能够进一步增强监督力度,减少内幕操作的可能性,清除设租、寻租的土壤。再次,完善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2]当前我国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侧重于行政处罚,重点在于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了对投资则的民事赔偿。这就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挫伤了其的投资积极性,于投资者也是不公平的。

3.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中心的多元监管体系

政府单方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很难达到良好的效果,需要协同自律组织及其他机构进行共同监管,充分发挥各机构的的自身优势,提高监管效率。首先,应确保自律监管组织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政府应减少对其干预,充分挖掘其自身功能,使之作为政府与市场的媒介。这就需要加强自律监管组织的功能建设,补位政府监管的缺失,同时要理清监管界限,权责分明。自律监管组织要及时加强对其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证券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违规现象,有助于减少监督成本。其次,要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而不仅仅是屈从于官方意志,从而确保公众舆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再次,建立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组织与公众舆论多元监督体系,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各自的监管优势。

三、结语

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恶意炒作、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但同时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就需要根据现实问题进行立法,保证立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前瞻性,确保法律的完善。保证信息及时公开,为执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提高执法力度,真正做到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轩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5):168-169.

[2]郭冠斌.小议信息披露制度[J].决策与信息,2010(1):102.

注:本文为作者李鹏程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经济学专业在读学生,本论文为其独家授权经济网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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