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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文章导读: 5月9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经济网讯(记者 李勇)业界期待已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办法再落一棋。5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前,国务院专门就企业并购重组事宜发文,要求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收购办法》、《重组办法》充分考虑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小微企业多、并购重组主要以产业升级为目的、并购数量多但金额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合格投资者为主等特点,突出股东自治原则和促进形成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制度设计上以市场化为导向,进一步放松管制,注重简便、透明、高效,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有别于交易所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体系。

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创新安排上,邓舸介绍,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差异极大的特点,调整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判断标准,减少规制范围,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外,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均不设置或豁免行政许可,重点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由全国股转系统实施自律管理;为了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

据记者了解,此次意见稿,在强化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方面,赋予全国股转系统更多的监管职责。全国股转系统履行对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审查职责,并做好股票转让与内幕交易的核查和防控工作,对当事人履行承诺进行监督和约束。

邓舸表示, 《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实现企业资产定价、并购重组、资本投入与退出提供了市场基础。《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对中小微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丰富交易类型、促进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意义。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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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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