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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温州民间融资破冰

自2014年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实施,与此配套施行的还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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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的3月,带着丝丝暖意,民间借贷或将一同迎来“春天”。

自2014年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实施,与此配套施行的还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具有强制性,这被视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下称“温州金改”)两年来的重大突破之一。

解读:民间融资首迎法治阳光

为民间融资立规、正名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丁敏哲:

《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吴志攀:

它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三种民间融资即民间借贷、定向债权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做出规范性的立法解释,特别后两个是一大创新。它把原来约定俗成的一些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大了,把民间投融资形式包括进来,从地方性熟人社会、亲朋好友之间互助互济的借贷扩大到商业的行为,这种拓展对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化和多元化有积极的意义。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条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一些风险和混乱。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

徐洪才:

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一是建立资本体制监管这种模式,有示范意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了,可以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可以激活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投资或融资商业范围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了。同时,政府的引导、规范、监管等作用也得到体现。最后,有利于促进利益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当中的作用。

大额、涉众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丁敏哲:

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除了强迫性的大额备案制,其他的借款人和出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备案的最大好处是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性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其还款情况还可以作为信用证明。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 余谦:

为让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温州下一步将加快设立备案网点。启动备案服务网点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的建设开发工作,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为各类民间借贷提供便捷有效的备案服务。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祖年:

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能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作用。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丁敏哲:

《条例》很重要的一条内容就是允许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这是为企业开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考虑到风险,企业开展定向债券融资是有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如具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负债率不得高于70%等。这些规定旨在将民间资金引向那些质地好的企业,真正为温州实体经济发展“输血”。

另外一条规定是允许机构定向集合资金,这也是间接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路。定向集合资金是指批准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的募集和使用。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集聚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中。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条例》开了三扇门:民间借贷、企业债券和集合资金,这为有效地化解融资难、投资难开通了新渠道。对经营型的融资网开一面,让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有了名分。

一般的企业是不允许进行大规模融资的,这个《条例》是经过国务院的特别授权,只允许在特定的地区实行。允许定向集合资金被合法化之后,在温州会出现一些民资管理机构,它可以在很大范围内来募集和集中社会资金,定向投向一些实体和建设项目。这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

缪心毫:

《条例》特别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这些规定将配合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大大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集聚社会小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发展。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

周德文:

定向债券融资合法化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扫清了障碍,此前事实上发行债券成了大型国有企业的特权,而此次《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温州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都可以参与债券融资。与此同时,定向集合融资这种私募融资方式,由于发行者不必向证券管理机构办理发行注册手续,降低了融资门槛,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渠道。

明确监管职责,留出发展空间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丁敏哲:

《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以重建民间融资秩序。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设置旨在解决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民间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配对,去除中间环节,以降低民间融资利率。同时,专业人士的服务也能够帮助降低风险。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利率市场化是国家金融改革的目标。《条例》没有做具体上限的规定,是考虑到整个国家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作出限制并不科学。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 祁斌:

温州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中国资金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民间资金会被合理分配在养老金和其它投资项目中,而中国大量民间资金都储备在银行,普遍存在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问题,因此引起的非法集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条例》的实施不仅规范了民间融资问题,更加激发了民间资金分配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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