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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主角诉证监会案开庭

双方围绕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等进行陈述和辩论

文章导读: 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报北京4月3日电(记者许志峰)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涉案信息何时公开、光大证券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原告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关于错单交易是否属内幕信息,原告方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被告方认为,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关于错单交易信息何时公开,原告方认为,事发当天中午,大量媒体报道了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发生错单交易的金额在国内主流媒体上充分披露,这说明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在当日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

对此,被告方回应,内幕信息公开由上市公司经过一定的程序向市场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体进行任意揣测。当日上午关于光大“乌龙指”的报道并未经过光大公司确认,市场投资者无法从前后矛盾的报道中得到真实情况。

关于对冲交易是否是正常避险行为,原告方认为,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交易行为按照光大证券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是基于既定计划、合同所从事交易行为,不应该按照内幕交易对待。

被告方表示,任何人不能以中性策略为由违反法律规定。光大证券上午的事件是突发事件而不是光大证券事先安排好的,被告不禁止光大证券正常中性的策略投资,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这不是执行中性策略。

2013年8月16日,A股市场出现罕见异动。在“乌龙指”事件确认后,股指快速回落,最终以绿盘报收。证监会以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为由,决定对杨剑波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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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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