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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互联网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余额宝们”最大的问题是误导性宣传

金融的四项基本功能不会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而发生本质的变化。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能够使它服务的人群下沉,能使许多过去不在传统金融服务范围之类的这些人群享受到金融的服务,互联网平台更便于信息交流,使直接融资更加方便,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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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肖翊I摄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李勇 实习生 解惠涵 | 两会现场报道

当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不少传统的金融业务开始依托互联网,一些金融领域原有的格局不断被打破。这其中,有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信息平台模式,也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销售渠道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它又有哪些风险?监管者在面对被称为“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时该如何监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

P2P和众筹需要适度监管

《中国经济周刊》:在您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

吴晓灵: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支付等。由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简便和高效,它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使许多传统金融难以服务的人群进入了服务的范围。但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功能。

金融有四项最基本的功能,第一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共同创造信用货币;第二是证券公司的功能,它的核心是连接投资方和融资方;第三是信托的功能,由第三方替别人来理财和管理资金;第四是保险的功能,对受损害的人进行经济补偿。这四项基本功能概括来说,就是创造信用货币、做投融资的中介、替别人理财和经济补偿。

《中国经济周刊》:互联网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吴晓灵:金融的四项基本功能不会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而发生本质的变化。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能够使它服务的人群下沉,能使许多过去不在传统金融服务范围之类的这些人群享受到金融的服务,互联网平台更便于信息交流,使直接融资更加方便,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功能上没有改变,但是从技术运用上来说,是可以兼容的,传统的金融机构都可以运用互联网的技术,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支付等。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P2P和众筹模式兴起,有人担心它们会产生风险。对它们应该如何监管?

吴晓灵:从事P2P和众筹的公司应该是沟通投融资的信息平台,它的特点是不挪用客户的资金,不对客户资金安全作出承诺,比如做担保等。如果说这个信息平台所做的事情超出上述两点,那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所做的事情,应该去获得金融牌照。

另外,尽管你是一个沟通投融资的信息平台,但是因为你服务的人群太多了,如果出了风险,可能会有社会负效应,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适度的监管。在美国,它的众筹是有最高金额限制的,即100万美元,这样,如果你一旦出现了风险的话,不至于出现大的市场负效应。

“余额宝们”最大的问题是误导性宣传

《中国经济周刊》:最近一段关于余额宝的话题很多,各类“宝宝”也是层出不穷,您如何看待它们的风险性和合规性?

吴晓灵:余额宝本质是货币基金的销售,销售的是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他们做的是把支付宝的功能和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销售结合起来了。

现在的各种“宝”,它的本质都是一个支付系统和一个基金的销售结合起来,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要满足两个方面的合规:第一必须有基金销售的许可,《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基金销售是要有证监会许可的,支付宝履行了证监会许可的程序,其他“宝”的销售,我认为只要是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应该说是合法的。第二要向客户说明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风险自担。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来说,跌破面值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你也不能对投资者说这个东西是保本的。

目前我国在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宝”,最大的问题就是误导性宣传,使投资者认为是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很高的。有的甚至为了保收益还倒贴钱。我认为这样的做法都是违背金融的规定的,而且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各种“宝”的经营风险,是T+0的赎回和基金资金运用的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宝”要保这个收益,就必须投资在一定期限上的产品,但是这边又承诺客户随时可以赎回,这就有一个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因而对发行这类产品的公司的流动性管理和流动性的承受能力有极高的要求。这点阿里能够做到,但是其他的公司未必能够做到,要知道阿里为了做到这一点,也是做了大量的技术准备和资金准备。

“余额宝们”放大了过去的老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有观点认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们会造成社会资金成本的上升。您怎么看?

吴晓灵:余额宝所做的这些事情是把大部分钱都存到了银行同业间去做协议存款,于是就引起了社会上的批评。

我认为余额宝挂钩的基金90%以上投向了银行协议存款,它所带来的问题不是余额宝的问题,大家所说的银行同业协议存款问题,比如协议存款太多、存款利率太高等,并不是由于“宝宝”们出现而出现的新问题,而是由于“宝宝”们的出现,放大了过去的老问题,因而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抑制“宝宝”们,而是要解决银行同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让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本质,让银行间的短期金融融通证券化,发行大额银行间的存单。货币基金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上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者。

目前,大家争论比较多的是货币基金在银行的协议存款在提前支取的时候,是否有罚息的问题。

以前,如果提前支取协议存款是有罚息的,后来因为同业存款竞争激烈了,所以银行就说基金的协议存款,如果提前支取,银行不罚息。现在因为货币基金量太大了,对银行的冲击也太大了,又集体提出来取消不罚息,我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是市场一对一的主体所解决的问题,而不宜以某一种统一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协议存款就其本意来说,就是协议双方约定的存款,你约定了利率,你也可以约定规则,提前支取罚息不罚息,应该是交易双方约定的结果,不宜做出统一的规定。


(网络编辑:曦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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