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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方向】正确处理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严格说来是两个关系,一个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个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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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该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市场代表着私权,而政府代表的是公权。私权和公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合同也好、契约也好,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的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民主协商的机制。

过去,政府过多关心市场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刚才讲的资源分配、价格定制,都是由各级政府来管,因为这里有利益关系;而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却恰恰不太关心,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中国经济论坛专家 江平

正确处理好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处理好我们现在的升级也好、创新也好的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严格说来是两个关系,一个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个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

首先来谈一下解决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该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国家、政府应该居于次要的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市场代表着私权,而政府代表的是公权。私权和公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政府代表的是公权力,而市场代表的是私权利。

在我们国家,如何解决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大力发扬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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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真正的市场平等还很远

我觉得契约精神应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平等精神,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这三个平等机制。西方国家曾经在法学方面有一句名言:从古代到现代法律发展的过程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在法学界被认为是一个至理名言。身份就是代表不平等,而契约精神代表的是平等精神。平等精神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应该是市场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连三个平等都没有,如果连起跑线都不平等,怎么能够体现契约精神呢?

我们现在要能够体现真正的市场平等的精神,还差得很远。首先看一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就有巨大的不平等。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在资源分配方面很不平等,比如国有企业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民营企业的土地是要出钱的,且不说在矿产资源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从这点来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实际上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的。国务院几次通过了有关民营企业的一些规定,现在看起来执行得并不好。

另外,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也不是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集体土地许多方面都有限制,进入市场流通也有限制,而且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也不是同地、同权、同价。这怎么能够体现平等精神?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统一内外资法律和法规。这也说明我们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上也不平等。过去我们对于外资企业有更多的优惠,现在对于外资企业进行了某些限制,或者说有些限制了之后,引起了外资的一些不满。如果不能够把内资和外资放在一个平等起跑线上,这也不能够贯彻平等的精神。

市场里管制太多、协商太少

第二个就是自由精神。我想所谓自由精神,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因为市场离不开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源分配,一个是价格规定。这是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最关键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果它们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来安排,那就失去了自由的含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资源配置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我想,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决定。那些扭曲的市场价格机制,应该把它改变过来,我想利益的机制就是一个自由的机制。

第三个就是协商的精神。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合同也好、契约也好,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的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民主协商的机制。

市场中的协商精神还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在法律中我们称之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法律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来遵守,不遵守这个合同可能就是违法、就是无效。但在民事关系里,尤其在市场经济方面,还有很多是属于任意性条款。所谓任意性条款,就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东西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事人之间、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也有一种立法的作用,但是这个立法只对于双方有效。这个精神我们过去也是比较弱,我们的法律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完全尊重当事人意志,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这样一种意识还是很缺乏。

我觉得,第四个就是诚实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诚信。这是市场精神里面一个很核心的价值观念,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既然定了合同,就有义务去严格遵守,而且应当把违反契约的诚实信用的精神看作是市场的最大的一个耻辱,或者是一个对市场最大的破坏。

现在在市场经济里,诚信作用还是很差的,不守信用、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仍然比比皆是。应该提倡把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西方国家包括德国、法国的民法典里,关于诚信的条款被认为是帝王条款,即它是统治一切法律条文的最高条款。如果一个交易里、一个市场关系里连基本的诚实信用都没有了,那就是破坏了整个市场经济所建立的基础、所建立的法制基础。

政府应主要管市场秩序,而不是市场自由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西方有句谚语:属于上帝的,让上帝去管,属于恺撒的,应该让恺撒来管。这是市场经济中很高的一个原则,甚至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把这句话套用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里,我们可以说,属于政府的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由市场来管,这个是市场经济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这个原则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过多,资源分配、价格确定,这样的一些东西都由政府来插手,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一种管制经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

政府应该是个有限政府,这个“有限”,我觉得在政府的作用里面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起到宏观的作用,通过宏观调控来保证市场的秩序、安全进行。二是在市场的秩序、公平交易方面,政府应该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制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自由的法制,二是市场秩序的法制,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构成我们所讲的市场法制。或者说,要把市场经济变成法制经济,关键就在于自由的法制和秩序的法制。

过去,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有一个错误的做法,就是过多关心市场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刚才讲的资源分配、价格定制,都是由各级政府来管,因为这里面有利益关系;而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却恰恰不太关心。按道理来说,市场自由应该由市场来管,而市场的秩序应该是政府来管,应该完全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对于市场秩序放之不管,更多去管了市场自由的一些东西,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社会公共利益谁来确定?

第二个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其中,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想有的是公权力,那么社会想的是什么呢?什么是社会的职能?我想社会就是自治的职能,社会自治就意味着社会不仅有权利,也有权力,也就是给予社会的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公权力,也有一些自主的权力。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到底社会应该享有哪些权力?我认为,一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分工,二是明确社会自治的界限。我想起当初海南建省时,海南提出来自己的方案是大社会、小政府,但是后来这个理念也没有完全得到实现,由于中央政府机构庞大,到了省里也得按相应的机构来设立,所以原来设下的小政府也就逐渐被大政府所同化了。

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应该怎么样体现出来?举个例子。当年审议物权法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提到: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土地、房屋。当时引起争论的是,这个“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后来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了: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究竟用什么原则来确定?我觉得可以从几方面来看。

第一个当然就是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应该是代表了社会利益,我们的人大代表应该是从群众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群众的利益。

第二个就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我们现在的社会组织还没有跟政府脱钩,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脱钩,真正能够让社会组织成为民间组织。我们现在有一些社会组织也不健全,比如农民占有很大的数量,但是全国也好、各省也好、各市也好,都没有农民协会。真正能够反映民间的代表、民间呼声的社会组织一不独立、二不完善,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加以完善,才能够解决好代表群众利益、社会利益的问题。现在也有一些听证会来征求一些民意,但是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个方面,对我国来说,很重要的是有反映民意的机构,能够确实反映老百姓的呼声,做一些民间意见的调查。西方这样的组织很多,经常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民意机构和它们所做的民意调查。而我们在这方面仍然很欠缺。

我们在处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最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一条,即一些民意机构可以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来提起诉讼。比如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代表环境生态方面受到损害的老百姓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也仅仅是一个开始。

(根据江平在第十三届中国经济论坛的演讲整理,有删节。未经本人审核。)


(网络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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