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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在第十三届中国经济论坛发表主旨演讲

正确处理好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文章导读: 第十三届中国经济论坛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表示,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国家控制一切、政府控制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在这个问题上稍微有一些好转,我们加强了市场的地位、市场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和市场,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做出一个很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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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 江平发表主旨演讲。 本网记者 肖翊 摄

经济网讯(记者 李峻宇 现场报道)第十三届中国经济论坛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表示,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国家控制一切、政府控制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在这个问题上稍微有一些好转,我们加强了市场的地位、市场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和市场,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做出一个很正确的处理。

以下为演讲实录:

江平: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正确处理好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我觉得这个问题在处理现在的升级问题也好、创新问题也好,这可以说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从我们国家过去的情况来看,一向是政府国家占了最主要的地位,那么市场也好、社会也好,都是一个无关重要的一个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国家控制一切、政府控制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在这个问题上稍微有一些好转,我们加强了市场的地位、市场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和市场,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做出一个很正确的处理。应该说解决好这三个关系,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严格说来是两个关系,一个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个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那么我先讲讲第一个问题,解决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该说这次三中全会的决议里面,特别谈到了我们的资源配置的方面,应该是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国家、政府是应该居于一个次要的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市场是代表着私权,而政府代表的是公权。私权和公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代表的是权力,力量的力,私权利代表的是利益的利,权利。从这点可以说政府代表的是公权力,而市场代表的私权利。在我们国家怎么解决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真正想把市场经济放在一个决定性的作用,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大大的来发扬契约精神。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应该说契约精神始终没有贯彻,也始终没有得到发扬,不像在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契约精神是很强的,而我们国家的契约精神是很弱的。我觉得契约精神应该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平等精神,我想这个平等精神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这三个平等机制。西方国家曾经在法学方面有一句名言,英国的一个法学家,他说从古代到现代法律发展的过程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这个在法学界认为是一个至理的名言。我想这个平等精神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刚才讲的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应该是市场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连三个平等都没有,如果连起跑线都不平等,那怎么能够体现契约的精神呢?可是我们现在要能够体现真正的市场平等的精神,还差得很远。首先看一看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这个就是有巨大的不平等,天则经济研究所曾经开过一次会,讲到了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实际上在资源分配这个方面很不平等,如果我们说国有企业它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那么民营企业的这个土地,那就是要出钱的,是国家出让土地,且不说在矿产资源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所以从这点来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实际上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的。国务院几次通过了有关民营企业的一些规定,现在看起来执行的并不很好。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也不是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我们可以看到,集体的土地许多方面都有限制,进入市场流通也有限制,而且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也不是同地、同权、同价,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怎么能够说体现了平等的精神呢?这次三中全会也讲到了要统一内外资法律和法规,这也说明了我们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上也不平等。过去我们对于外资企业有更多的优惠,现在对于外资企业进行了某些限制,或者说有些限制了之后,引起了外资的一些不满。如果不能够把内资和外资放在一个平等起跑线上,这也不能够贯彻平等的精神。我们知道我们的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有很大的矛盾,到底哪些是适合用公司法的呢?并没有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说得很明确。我想这是第一个平等精神。

第二个就是自由精神。我想所谓自由精神,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关系,因为市场离不开利益的关系,而利益的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源分配,一个是价格规定。价格到底怎么来确定?一个资源分配、一个价格的确定,这是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最关键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果他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来安排,那他就失去了一个自由的含义。我想这次的三中全会决议特别谈到了这两个问题,资源配置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同样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决定。那些扭曲的市场价格的机制应该把它改换过来,我想利益的机制就是一个自由的机制。

第三个就是协商的精神。我想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市场的叫合同也好、西方叫契约也好,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的结果,这个东西实际上就是民主协商的机制,缺乏了民主精神、缺乏了协商精神,只是由政府来解决你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来做,那是管制精神,管制精神和协商精神是根本不同的,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要发扬这种协商的精神。市场中的协商精神还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在法律里面我们叫做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法律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来遵守,不遵守这个合同可能就是违法、就是无效。但是在民事关系里面,尤其在市场经济方面还有很多是属于任意性条款,所谓任意性条款就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东西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事人之间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也有一种立法的作用,但是这个立法只对于我们双方之间有效的。这个精神我们过去也是比较弱,我们的法律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完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这样的一种的选择性的,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或者我们法律上叫做意思自制,这样的一种意识还是很缺乏。

我觉得第四个方面很重要的契约的精神就是诚实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诚信。我觉得这是市场精神里面一个很核心的价值观念,这个意思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既然我们定了合同,那就是有义务去严格遵守,而且应当把违反了契约的诚实信用的作用,看作是市场的最大的一个耻辱,或者是最大的一个对市场的破坏。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现在在市场经济里面,这个诚信作用还是很差的,不守信用、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仍然比比皆是。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应该提倡它的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西方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这样的民法典里面,他这里面关于诚信的条款被认为是帝王条款,什么叫帝王条款?就是他统治于一切法律条文的最高条款,如果一个交易里面、一个市场关系里面连基本的诚实信用都没有了,那就是破坏了整个的市场经济所建立的基础、所建立的法制的基础。

我想区别政府和市场的这个作用,在西方国家也好、在我们也好,可以用这么一个概念来概括。也就是西方有一句谚语,这个谚语就是说属于上帝的,让上帝去管,属于凯撒的,应该让凯撒来管。我觉得这是市场经济很高的一个原则,甚至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用这句谚语来说的话,是属于神来管的,由神来管;如果人间来管的,由人间来管。如果把这句话套用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里面,我们也可以说属于政府的该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该由市场来管,这个是市场经济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这个原则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过多,资源分配、价格确定,这样的一些东西都由政府来插手,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一种管制经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觉得三中全会里面在这一点说得很清楚,政府应该是个有限政府,这个有限我觉得在政府的作用里面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政府要起到宏观的作用,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的秩序安全进行。第二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在市场的秩序公平的交易这方面,还应该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我向来有这个观点,就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市场自由的法制,第二个方面是市场秩序的法制,这两个东西结合起来可以构成我们所讲的市场法制,或者我们说要把市场经济变成法制经济,关键就在这两个,一个是自由的法制、一个秩序的法制。在这两个问题方面,我们过去的政府,包括各级的地方政府有一个错误的做法,就是各级政府过多的关心了市场自由的法制,或者说关系到市场的自由的这个机制,也就是刚才讲的资源分配、价格定制,像这些都是由各级政府来管,为什么?因为这里面有利益关系,包括市场准入也是这样,市场准入对于政府也有利害关系,因为我有一个批准权,我就可以控制你,我就可以拿到费用、利益。而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却恰恰不太关心,按道理来说市场自由应该由市场来管,而市场的秩序应该是政府来管,政府本身的权利,他的强制性的规范,他有控制市场安全的责任,只有在这个方面,他应该完全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实际上政府往往对于市场秩序而放之不管,更多去管了市场自由的一些东西,这就是有些本末倒置了,有些没有抓到自己应该管的这个领域。

那么第二个问题我想讲一讲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我想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想有的是公权力,那么社会想的是什么呢?什么是社会的职能呢?我想社会就是自治的职能,社会自治就意味着社会不仅有权力之外,而且也权利,也就是给予社会的既有某种意义上的公权利,也有一些他自己自主的权利。那么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关键的问题,到底社会享有了哪些的权利呢?我们这次三中全会的决议里面有一句话,创新社会治理的机制,这里面谈到过,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就是政府和社会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所以在这里面谈到了社会的作用,一个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分工,第二个明确社会的自治的界限,它的自治的范围是哪些。

由此我想起来当初海南建省的时候,1988年,当时海南提出来自己的方案是大社会、小政府,当时审议到海南省的设省的意见的时候,认为他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我们过去是大政府小社会,而海南是想把它变成大社会小政府,但是后来这个理念也没有完全得到实现,由于中央政府机构很庞大之外,那么到了省里面也得按相应的机构来设立,所以原来设下的小政府也就逐渐逐渐被大政府所同化了。那么我想这样的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应该怎么样体现出来呢?我想这里面我只想举一个例子。

我们在《物权法》通过的时候,其中提到涉及到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土地、征收房屋。但是当时讨论一个争论的问题,这个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利益呢?还是社会的利益?这个问题后来有所争论,但是基本上大家意见一致。我们所讲的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指国家利益,世界各国在这个方面用法也是一样。我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应该说没有任何争论的,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应该是大家,虽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但是大家有一个共识,如果我用了国家利益,那就会产生分歧。什么是国家利益呢?我们到现在为止所有的征用实际上都是国家利益,没有什么商业利益的需要了,这应该说是很可怕的,关键就在于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究竟是用一个什么原则来确定?我觉得确定这个公共利益可以从几方面来看。

第一个当然就是我们的各级人大了,各级人大应该是代表了社会利益,我们的人大代表应该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他能够反映群众的利益。三峡这么大的工程施工的时候,还得全国人大讨论,因为它要涉及到10万以上人口的迁移问题、土地搬迁的问题,所以像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如何界定要不要来改动。很遗憾,只有三峡工程这样一个问题在人大来表决,地方的人大有哪个重大工程需要经过人大来讨论的很少。

第二个就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我们现在的社会组织还仍然没有跟政府脱钩,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决议里面提出来要加快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脱钩,真正能够让社会组织成为民间组织,我们现在有一些社会组织也不健全,农民占有很大的数量,但是我们全国也好、各省也好、各市也好,都没有农民协会。真正能够反映民间的代表、民间呼声的社会组织一不独立、二不完善,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加以完善才能够解决好什么是代表群众利益、社会利益的这个关系。

我们知道我们现在也有一些听证会来征求一些民意,但是这些东西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个方面,对我们国家来说很重要的一个是反映民意的一个机构,也就是能够确实反映老百姓的呼声,做一些民间的意见的调查。西方这样的一些组织很多,经常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民意机构,它所做的民意调查。而我们在这方面仍然很欠缺,或者有些地方属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属于我们对某些问题上不敢做真正的民意调查。我想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到,我们在解决好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仍然有很大的工作要来做。

我们最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一条,有一些民意机构可以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来提起诉讼。比如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代表环境生态方面受到损害的老百姓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也仅仅是开始。我认为这个开始对我们也有很重大的意义。我今天所讲的就是这样一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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