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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文章导读: 12月13日,本网记者从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经济网讯(记者 李勇)12月13日,本网记者从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优先股在国外一些成熟市场较为常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但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业内人士认为,优先股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资本需求量大的公司是一个利好的工具,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获得资金,同时由于优先股的特性,又能够保持原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控风险,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投资者进入需要有一定的门槛,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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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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