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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见解:歧视痼疾在问责缺位

文章导读: 对于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要依法严处,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发挥女性组织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作用,积极帮助女性就业维权

眼下正是新一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季,就业公平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就在上个月,来自全国不同高校的数十名女大学生,到陕西省体育场企业招聘会门口,举行了一场名为“穆桂英职场挂帅,向性别歧视宣战”的行为艺术活动,抗议企业设置的不公平求职门槛。呼吁“请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女生们的行为艺术并非无稽。曾有调查显示,我国中西部省区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有些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女生,也明目张胆地要求女员工签署“聘用期内不得生育”、“生育要打报告”之类的霸王条款。

如此歧视,是完全不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当一回事。但奇怪的是,这些行为并没有依法被查处、问责,这或许是就业性别歧视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监管乏力,明知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却不加以追责,纵容了歧视。

有人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表示理解,称“换成你是单位负责人,招来一个女生,马上就结婚、怀孕、生子,你愿意吗?”这是强词夺理,非但没有法律常识,也没有人之常理——每个人都有母亲,如果每个用人单位负责人都这么嫌弃即将为人母的女性,他想过自己的母亲如果当年遭此待遇会是如何?

明面上的歧视尚且难以追责,更不用说隐性的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深谙此道,并不在招聘要求中提出性别要求,但在实际聘用过程中,却执行“女生不用”或“男生优先”的聘用原则,女生就是感觉自己被歧视,也无可奈何。

对于隐蔽性的性别歧视,要不断进行舆论监督,要通过就业公平宣传促进整个社会形成男女平等的就业观,而对于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和“霸王条款”,则需要依法予以严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监督,要求取消性别限制条件,同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女性组织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作用,积极帮助女性就业维权。单靠某个个体的力量来反对歧视,是十分困难的,推进就业公平,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比如,在日本,为防止职场女性因怀孕或生育等情况被解雇或歧视的“孕产歧视”现象,日本工会总联合会在主页上公开了一份《职场孕产歧视防范手册》,以浅显易懂的图文形式介绍了有关分娩和育儿的法律,这是对女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因此,对于消除就业中性别歧视,必须站在落实决定的高度,通过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并推进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改革,给所有劳动者提供全面平等的就业环境。

(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04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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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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