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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服务业开放将成谈判难点

然而对于RCEP的谈判前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担忧。RCEP谈判过程中需整合东盟与6国分别签订的5个自贸协定,而这5个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胡维佳 | 北京报道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泰国“推销”中国高铁的消息在各大新闻网站上广泛转载。

总理“推销”背后并不简单,就在刚刚结束的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上,李克强提出了到2020年中国东盟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双边贸易新目标。

短短7年,中国—东盟贸易额如何从目前约4000亿美元水平,实现“连级跳”,冲破1万亿美元大关,“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被置于聚光灯下。

10月9日,李克强在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上指出,中方建议尽快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推动双方在货物贸易等领域采取更多开放举措,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中国还愿与东盟一道,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深化本地区的经济融合。

所谓RCEP,即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之所以推动RCEP谈判,在于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利用率不高。若RCEP谈成,所涵盖区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贸区,从而形成一个拥有35亿人口、GDP总值23万亿美元的一体化大市场,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贸区。

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RCEP谈判并非一路坦途,服务业开放将成谈判难点,或将影响谈判总体进程,如何如期完成自贸区升级版谈判,加快服务业开放成为关键一步。

目前自贸区利用率不高

10月4日—13日,泰国传统节日九皇斋节,适逢中国“十一”黄金周,泰国各大购物中心人头攒动、熙来攘往。曼谷市中心Siam Paragon 5000平方米的购物广场中,Paul & Joe等知名品牌吸引了不少中国游客趁“十一”长假前来“抢货”,与北京、上海的购物中心相比,这里的购物环境、品牌质量不遑多让,唯一的差别在于商品价格。

这一商品“价差”使许多人不解。早在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约90%的商品进出口实行零关税。然而与预想不同,事实上,中国与东盟10国之间并未实现商品价格的趋同,继而形成“东亚统一市场”。泰国发展研究院(TDRI)最新研究显示,2012年泰国利用关税优惠,应当可减免2480亿铢出口关税,但实际减免额只有1180亿铢,即只有一半的出口产品享受了自贸区中的关税优惠。

为何零关税的自贸区利用率如此之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一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济周刊》解释说,目前自贸区中的原产地规则使许多商品在进出口过程中无法享受零关税优惠。

所谓原产地规则,是指海关根据具体规则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从而给予关税优惠。这意味着只有被认定为东盟国家原产的商品,才能在出口中享受自贸区的税收优惠。

然而近年来,从日本到韩国再至越南、泰国等等,跨国公司在东亚各国间垂直产业链日渐成熟,一件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不同国家完成,很难确定单一的原产国。

例如,等离子电视机屏幕生产技术含量较高,往往在日本生产后,作为核心零部件出口至日企在泰国、越南等地的加工工厂,利用当地较低的人力成本,完成组装后再出口至中国市场。然而按照目前的原产地规则,在泰国最终组装的等离子电视机既不能被认定为原产于泰国,也不能被认定为原产于日本,从而无法享受零关税优惠。

上述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东南亚各国间生产网络布局不断加快,早已不复中国—东盟自贸区初建时的语境,亚太应当成立更为广泛的自贸区。目前正在谈判的RCEP协议若能达成,在亚太范围内形成囊括16个国家的开放市场,东亚垂直产业链上生产的所有产品,将可实现进出口零关税。

刚刚闭幕的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上,RCEP谈判被各方视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重要支撑,从而再次被置于聚光灯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表示,今后10年中国与东盟合作应朝着高水平方向发展,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进程,并提出力争于2015年前结束RCEP谈判,到2020年中国—东盟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

前瞻“升级版”自贸区

如何升级中国—东盟自贸区,进而在未来7年中将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从目前的4000亿美元,提升至万亿美元大关?多位专家表示,完善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同时推动RCEP谈判当为关键。

商务部相关官员对《中国经济周刊》指出,目前中国与东盟超过90%商品进出口已实行零关税,2018年剩余的高度敏感产品将迎来进一步减税。与此同时,未来一段时间在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通关便利化、检验检疫等协议谈判也将展开。

现有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协议内容的不断完善,在促进双边贸易的同时,也为RCEP谈判推进而铺路。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事务所副所长箱崎大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RCEP协议签署后,东亚制造产业或将焕然一新。仅以汽车行业为例,日系汽车进入中国将取消进口关税,这将使在中国销售的高端日系进口车型价格大幅降低,从而使中国居民受惠。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已展开两轮谈判,16国谈判代表共同讨论了关税减让模式,并就关税和贸易数据交换、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而所有这一切,都将对建立16国共同市场、推动制造业跨国生产网络布局带来益处,从而提升双边贸易额。

除传统的制造行业,金融、保险、咨询等新兴服务产业也将受益于RCEP协议的签署。目前东盟是中国第一大投资目的地,然而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项下只达成了框架性协议,并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款细则,东亚各国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较低,致使外资在服务领域的投资多受掣肘。

以咨询行业为例,2012年6月,安邦咨询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最繁华的商业地段,成立了马来西亚安邦研究中心,成为中国第一家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咨询公司。安邦咨询合伙人贺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马来西亚安邦研究中心致力于在东盟发出独立的声音,然而作为第三方的研究机构,研究中心不可能拿到政府拨款。若是能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承接东盟国家政府的研究委托,实现如西方跨国智库的盈利模式,才能促进咨询行业的更好发展。

参与RCEP 16国研究机构联席会的中国社科院亚太所区域合作室主任王玉主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未来RCEP谈判过程中,将借鉴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谈判模式,在政府采购、劳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学习TPP的“高标准”,而这些条款的谈判施行将有助于服务业开放,从而促进如安邦一样的新兴服务业企业海外拓展。

据了解,9月底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RCEP第二轮谈判中,16国谈判代表已就各国感兴趣的服务部门开放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并对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和争端解决等议题进行了信息交流。2014年1月,RCEP第三轮谈判将于马来西亚举行。届时,有关服务业开放与投资自由化的谈判将进一步展开。

服务业开放将成谈判难点

对于谈判的总体时间表,此次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上,东盟轮值主席国文莱苏丹哈桑纳尔表示,“东盟领导人期待能在2015年完成有关谈判”,这标志着RCEP谈判已开始进入2年倒计时。

然而对于RCEP的谈判前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担忧。RCEP谈判过程中需整合东盟与6国分别签订的5个自贸协定,而这5个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例如,在原产地规则中,东盟—中国自贸协定的标准最为简单,仅规定了40% 的RVC(区域价值成分)增值标准,而东盟—印度自贸协定最为严格,要求同时满足多个条件。

如何统一5个自贸协定中不同的贸易规则?《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指出,RCEP贸易自由化程度将高于东盟业已缔结的所有自贸协定,这意味着各国在不同领域面临着深化开放的压力。

对中国而言,在关税减降方面,中国与东盟于2012年已实现了93.2%进口金额的零关税,高于其他东盟业已缔结的自贸协定,而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的开放水平则明显偏低。

数据显示,在东盟对外签署的一系列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对东盟开放了33个分部门,韩国开放了85个,澳大利亚85个,新西兰116个。从开放的部门数来看,中国目前的承诺低于日、韩、澳、新等发达国家。

王玉主表示,若按《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规定,RCEP谈判开放水平高于东盟业已缔结的所有自贸协定,中国服务业开放压力不言而喻。未来谈判中,中国服务业将面临开放的外部压力,从而倒逼国内金融、电信等服务业改革。

例如,在6国与东盟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只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未给予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即未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等投资的处置方面给予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RCEP谈判过程中,中国势必将面临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压力。

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一直是中国服务业开放的最大难点之一。1995年,中国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各行业名录,并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事实上意味着外资在华投资审批将自动废止,金融、证券、电信等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

除准入前国民待遇,东盟—澳新等自贸协定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还对东盟作出了许多高于WTO 的承诺,例如单独列出自然人移动章节、设置业绩要求禁止条款等等,而这一切在目前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中还尚为空白。

商务部研究院亚非研究所副主任袁波表示,16国中既有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又有日、韩、澳、新这样的发达国家,对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协调将较为困难,将日、韩、澳、新的开放承诺扩展到东盟10国乃至中国的难度很大,但加大服务业开放,应当成为下一步推进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努力方向。


(网络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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