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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拟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妥不妥?

文章导读: 警示标志如果设立,但最终患者进不进浴室,还是全凭自觉,这和不设警示标志有何不同?

公共浴室设“禁艾”标志要慎重

陈尚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10月14日 《北京晨报》)

从网友的留言看,支持的一方大都持“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态度,认为规定是对其他人的保护。反对者则认为,没有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艾滋病,此举涉嫌歧视。

不妨先把该不该设警示标志的问题放在一边。假设一下,“禁艾”标志得以在沐浴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艾滋病不像皮肤病等疾病,仅凭肉眼就能观察。也就是说,警示标志如果设立,但最终患者进不进浴室,还是全凭自觉,这和不设警示标志有何不同?沐浴场所不能也无权对谁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作出判断,这种不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何执行,恐怕也是一个问题。

艾滋病只是一种疾病,艾滋病感染者仅仅是病人。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形式传播,一般的接触(如一起吃饭、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在公共浴室设立“禁艾”标志,弄不好会加剧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慌,加深公众对艾滋病的误解,对在全社会树立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的氛围造成影响。

规定的意义在于“立规矩、成方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但如果它的设立不能达到目的,这样的规定在出台时恐怕需要慎之又慎。《沐浴业管理办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希望争议和讨论有助于在最终的成稿里作出“最不坏”的选择。(作者系新华社记者)

  “禁艾入浴”无关歧视,但应科学审视

峦 林

的确如专家所言,“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也就是说艾滋病、性病等的传播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严重。但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不能以侥幸心理为前提,须知,很多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正是源于那些“看似不可能发生的因素”,万分之一的发生可能性如果落到了某个人的头上那也将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天平的一边是事关某些群体的消费自由;天平的另一边又是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权,如果非要作出权衡,我想消费自由作出适当的让步是合情合理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与权利拿别人的健康权利开玩笑、做赌注。

更深一层,很多人都在质疑这项规定的可操作性,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无从监管”。我想这样的质疑理由并不是很充足,因为规定针对的是淋浴业经营者的“设立警示标志”而言的,并没有赋予经营者监管的义务或赋予其禁止某类人进入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仅是起到提示、警示,设立警告标志,没有这样的标志将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这项“拟规定”根本上是一项行业规定,是在对洗浴场所的经营行为作出规定,仅仅是“设立警示标志”怎么是没有可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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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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